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19 題
下列何者不得擔任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
- A 具我國及美國國籍者
- B 受有期徒刑宣告且執行完畢者
- C 受保安處分裁判確定並執行中者
- D 經撤銷輔助宣告者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要求一位負責人必須在現場帶領群眾並確保活動合法進行,那麼當一個人的「人身自由」或「行為能力」正處於受法院監管或強制處遇的『進行式』狀態時,他是否還能承擔起這份即時的法律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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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負責人的資格限制
太棒了!你能準確鎖定正確答案,代表你對《集會遊行法》中有關「負面資格」的規定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核心在於第 5 條的規範,法律為了確保集會遊行能有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且能落實法定義務的人來負責,因此對負責人設有一定的限制。在選項 (C) 中,受保安處分執行中的人員,因其正處於司法介入的矯正或處遇狀態,法律上認為其暫不適合擔任活動負責人,這正是本題的關鍵考點。
法律狀態的細微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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