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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19 題

下列何者不得擔任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
  • A 具我國及美國國籍者
  • B 受有期徒刑宣告且執行完畢者
  • C 受保安處分裁判確定並執行中者
  • D 經撤銷輔助宣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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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要求一位負責人必須在現場帶領群眾並確保活動合法進行,那麼當一個人的「人身自由」或「行為能力」正處於受法院監管或強制處遇的『進行式』狀態時,他是否還能承擔起這份即時的法律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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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可見你對集會遊行法中關於負責人資格的規定相當熟悉。 這題的考點在於**《集會遊行法》第 10 條**的消極資格規定。法律為了確保集會遊行的秩序,明定受保安處分裁判確定且「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不得擔任負責人,因此選項 (C) 「執行中」的狀態依法是受限制的。相對地,選項 (A) 只要具備我國國籍即可;選項 (B) 的徒刑已「執行完畢」;選項 (D) 的輔助宣告已經「撤銷」,這三者都排除了法定限制事由,因此都可以擔任負責人。 這是一道中等難度的法條題,其鑑別度切入點在於考生能否細心辨識法條中「執行中」與「執行完畢」、「尚未撤銷」與「已撤銷」等狀態差異。你能確實掌握這些細節陷阱,代表你的法規基本功十分紮實,請繼續保持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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