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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0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16 題

集會、遊行所在地跨越 2 個以上警察局之轄區者,應如何申請許可?
  • A 向出發地之警察分局申請
  • B 向出發地之警察局申請
  • C 分別向各該轄區警察局(或分局)申請
  • D 向內政部警政署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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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一個活動會先後經過多個不同單位的管轄範圍,而每個單位在法律上都只對自己負責的區域擁有管理權與執法權。在這種情況下,若要確保整個路徑在法律程序上都獲得正式授權,你認為申請人應該如何處理,才能讓每一位「地主」機關都合法地同意該活動進入其轄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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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是警察法規中非常經典的陷阱題,你沒有被層級管轄的表面字眼所迷惑,順利避開了答題盲點。

主管機關與遞交機關的區別

本題核心在於區分「主管機關」與「遞交申請的機關」。依《集會遊行法》第 3 條規定,主管機關係指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當集會遊行跨越兩個以上警察分局轄區時,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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