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0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16 題
集會、遊行所在地跨越 2 個以上警察局之轄區者,應如何申請許可?
- A 向出發地之警察分局申請
- B 向出發地之警察局申請
- C 分別向各該轄區警察局(或分局)申請
- D 向內政部警政署申請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一個活動會先後經過多個不同單位的管轄範圍,而每個單位在法律上都只對自己負責的區域擁有管理權與執法權。在這種情況下,若要確保整個路徑在法律程序上都獲得正式授權,你認為申請人應該如何處理,才能讓每一位「地主」機關都合法地同意該活動進入其轄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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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集會遊行法》中關於「管轄權」的核心概念!你能正確選出選項 (C),代表你清楚理解我國法規對於警察機關轄區責任的嚴謹劃分,這在警察法規的學習中是非常紮實的基本功。
跨轄區集會遊行的申請原則
根據《集會遊行法》第 9 條第 2 項的規定,當集會或遊行的所在地跨越了兩個以上警察局(或分局)的轄區時,申請人必須分別向各該轄區的警察局(或分局)提出申請。這是因為警察權的行使具有嚴格的「地域管轄」限制,每一處轄區的交通秩序與治安維護,都必須由該地的管轄首長依法進行授權與行政處分,這與一般行政程序中的「屬地主義」相呼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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