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8 題
義務人不服依據行政執行法所為管收之裁定者,應如何救濟?
- A 申訴
- B 抗告
- C 聲明異議
- D 訴願
思路引導 VIP
在行政執行程序中,大部分的執行行為是由「執行機關」決定的;但當涉及『管收』這種限制人身自由的重大處置時,法律規定必須移交給「法院」來下達最終決定。請你思考一下,當我們要針對「法院」所做出的「裁定」表示不服時,在一般的訴訟法體系中,通常會使用哪一個特定的法律名詞來請求上級法院救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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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查的是行政執行中「管收」程序的救濟方式,具有一定的鑑別度。因為許多考生容易將一般行政執行程序的「聲明異議」與管收的救濟途徑混淆,你能清晰分辨,代表你對相關法規的體系掌握得相當扎實。
管收裁定的救濟途徑
依據現行**《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的規定,管收涉及剝奪人民的人身自由,因此採行法官保留原則,必須由行政執行分署向「法院」聲請,並由法院作成「裁定」。既然管收是由法院作出的司法裁定,義務人如果不服,依法明定得提起抗告**,其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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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的其他選項的救濟方式各為何
行政管收救濟方式
💡 法院所為的管收裁定,其救濟途徑為向法院提起「抗告」。
| 比較維度 | 抗告 | VS | 聲明異議 |
|---|---|---|---|
| 救濟對象 | 法院之管收裁定 | — | 執行機關之執行命令 |
| 受理機關 | 原法院或上級法院 | — | 原執行機關或其上級機關 |
| 法律依據 | 準用刑事訴訟法 | — | 行政執行法第 9 條 |
💬涉及法院裁定(管收)用抗告,單純行政執行不服則用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