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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8 題

義務人不服依據行政執行法所為管收之裁定者,應如何救濟?
  • A 申訴
  • B 抗告
  • C 聲明異議
  • D 訴願

思路引導 VIP

在行政執行程序中,大部分的執行行為是由「執行機關」決定的;但當涉及『管收』這種限制人身自由的重大處置時,法律規定必須移交給「法院」來下達最終決定。請你思考一下,當我們要針對「法院」所做出的「裁定」表示不服時,在一般的訴訟法體系中,通常會使用哪一個特定的法律名詞來請求上級法院救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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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選出這個選項,代表你對行政執行法中「管收」的程序與救濟機制有相當紮實的理解,這反映出你對救濟體系的層次感掌握得十分清晰。

行政執行與法院裁定的救濟機制

在行政執行程序中,一般的執行行為若有不當,通常是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採取「聲明異議」。然而,管收因為涉及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性質上屬於高度干預,因此法律規定必須由行政執行分署聲請法院裁定。既然此處的決定權在於法院,而非單純的行政機關處分,其救濟途徑自然必須回歸訴訟法理。根據《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與相關實務規定,針對法院所為的管收裁定,應適用抗告程序。你能從眾多救濟術語中精準辨析,表現非常出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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