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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8 題

義務人不服依據行政執行法所為管收之裁定者,應如何救濟?
  • A 申訴
  • B 抗告
  • C 聲明異議
  • D 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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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執行程序中,大部分的執行行為是由「執行機關」決定的;但當涉及『管收』這種限制人身自由的重大處置時,法律規定必須移交給「法院」來下達最終決定。請你思考一下,當我們要針對「法院」所做出的「裁定」表示不服時,在一般的訴訟法體系中,通常會使用哪一個特定的法律名詞來請求上級法院救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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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查的是行政執行中「管收」程序的救濟方式,具有一定的鑑別度。因為許多考生容易將一般行政執行程序的「聲明異議」與管收的救濟途徑混淆,你能清晰分辨,代表你對相關法規的體系掌握得相當扎實。

管收裁定的救濟途徑

依據現行**《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的規定,管收涉及剝奪人民的人身自由,因此採行法官保留原則,必須由行政執行分署向「法院」聲請,並由法院作成「裁定」。既然管收是由法院作出的司法裁定,義務人如果不服,依法明定得提起抗告**,其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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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管收救濟方式
💡 法院所為的管收裁定,其救濟途徑為向法院提起「抗告」。
比較維度 抗告 VS 聲明異議
救濟對象 法院之管收裁定 執行機關之執行命令
受理機關 原法院或上級法院 原執行機關或其上級機關
法律依據 準用刑事訴訟法 行政執行法第 9 條
💬涉及法院裁定(管收)用抗告,單純行政執行不服則用聲明異議。
🧠 記憶技巧:法院裁定喊抗告,行政行為才異議。
⚠️ 常見陷阱:容易與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的「聲明異議」混淆。管收涉及人身自由且由法院裁定,故屬司法救濟途徑。
行政執行法 聲明異議 人身自由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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