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2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15 題
甲於新冠肺炎期間,因為違反防疫規定,遭某縣衛生局罰鍰若干元。甲逾期不繳納罰鍰,衛生局遂移送執行機關強制執行。甲對執行命令認有疑義,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異議無理由,乃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決定之。上述所稱「直接上級主管機關」,係指:
- A 法務部
- B 行政執行署
- C 行政執行署分署
- D 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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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專門負責執行任務的「基層單位」被質疑其執行方式不當時,法律為了維持專業體系的連貫性與內部監督功能,通常會將裁決權交給該專業體系中哪一個層級的領導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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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B),顯示你對「行政執行法」中聲明異議的救濟程序掌握得相當扎實。這題的關鍵點在於區分「原處分機關」與「執行機關」的不同救濟體系。在法律救濟的邏輯中,必須先確認目前處於哪一個階段,而你準確捕捉到了本題正處於「執行程序」而非「處分形成」階段。
行政執行救濟的行政層級
根據《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當義務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或應遵守之程序認有侵害利益之情事時,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若執行機關(即各分署)認為異議無理由,應送請「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決定。在組織架構上,負責具體執行事務的各分署,其直屬的上級監督機關正是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因此由其負責聲明異議的最終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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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署分署
行政執行聲明異議
💡 行政執行聲明異議之處理程序與上級決定機關。
🔗 行政執行聲明異議處理流程
- 1 提出異議 — 向執行機關(各分署)書面聲明異議
- 2 初步審查 — 執行機關認有理由應即停止或撤銷
- 3 加具意見 — 認無理由應於10日內送上級機關
- 4 最終決定 — 行政執行署於30日內作成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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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聲明異議原則上「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