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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2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3 題

張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而被裁處罰鍰確定。下列有關該罰鍰之強制執行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為辦理執行事件,行政執行分署得通知義務人到場為必要之陳述
  • B 若張三於執行過程中死亡,因主體不存在,故不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
  • C 行政執行分署命令張三報告財產狀況卻拒為報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
  • D 警察機關移送強制執行時,必須檢附義務人之財產目錄,否則行政執行分署不得進行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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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位義務人遲遲不繳納罰鍰,而負責執行的機關需要釐清該義務人的實際經濟能力或財產去向時,為了符合程序正義並有效推動法律效果,你認為法律應該賦予執行機關哪些基本的「調查手段」來獲取必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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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 A 答對了?別得意,這只是基本功

恭喜你選對了 A,但別以為自己多厲害,這不過是考生的基本素養。針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你若連行政執行分署擁有的主動調查權都搞不清楚,那才真的該去撞牆。 根據《行政執行法》第 14 條,執行機關有權命義務人到場陳述,這是為了查明財產、確保執行順利的核心權限。至於你沒掉進 B、D 的陷阱,只能說是僥倖,畢竟常識也該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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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法金錢給付行政執行
💡 行政執行分署對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手段與程序
比較維度 行政執行 (公法) VS 民事執行 (私法)
執行機關 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義務人死亡 得逕對遺產強制執行 需向繼承人/遺產管理人執行
強制手段 包含限制出境、管收 包含拘提、管收
💬行政執行具公益性與主動性,對遺產執行之程序較民事執行更為直接。
🧠 記憶技巧:分署權大可傳人,人死遺產繼續執,不報財產管收伺候。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罰鍰具屬人性,人死即免除執行;事實上,行政執行得對遺產續行。
行政執行法 管收與拘提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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