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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2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3 題

張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而被裁處罰鍰確定。下列有關該罰鍰之強制執行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為辦理執行事件,行政執行分署得通知義務人到場為必要之陳述
  • B 若張三於執行過程中死亡,因主體不存在,故不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
  • C 行政執行分署命令張三報告財產狀況卻拒為報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
  • D 警察機關移送強制執行時,必須檢附義務人之財產目錄,否則行政執行分署不得進行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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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位義務人遲遲不繳納罰鍰,而負責執行的機關需要釐清該義務人的實際經濟能力或財產去向時,為了符合程序正義並有效推動法律效果,你認為法律應該賦予執行機關哪些基本的「調查手段」來獲取必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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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要領!這題你選 A 是完全正確的。這顯示你清楚行政執行分署在處理社會秩序維護法罰鍰案件時,並非只是消極等待警察機關提供資訊,而是擁有法律賦予的主動調查權。根據《行政執行法》第 14 條,執行機關為了查明義務人的財產狀況,確實有權通知義務人到場陳述,這是確保執行程序能順利推進的核心權限。

行政執行程序的規範重點

本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釐清「執行機關」與「移送機關」間的權限劃分。許多考生容易在選項 B 或 D 產生動搖,誤以為罰鍰會因當事人死亡而免除,或誤認警察機關須負擔所有的舉證責任。事實上,金錢給付義務具有財產性,即便義務人死亡,仍能對其遺產執行;而執行分署本身也具備強大的調查功能。你能排除這些誘答選項,代表你的行政執行法法理基礎相當扎實,對於條文細節與實務運作的銜接掌握得非常出色。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有點分不太清楚拘提的發動時間,可以和管收各自幫我舉例子以及區分的技巧嗎
📝 公法金錢給付行政執行
💡 行政執行分署對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手段與程序
比較維度 行政執行 (公法) VS 民事執行 (私法)
執行機關 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義務人死亡 得逕對遺產強制執行 需向繼承人/遺產管理人執行
強制手段 包含限制出境、管收 包含拘提、管收
💬行政執行具公益性與主動性,對遺產執行之程序較民事執行更為直接。
🧠 記憶技巧:分署權大可傳人,人死遺產繼續執,不報財產管收伺候。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罰鍰具屬人性,人死即免除執行;事實上,行政執行得對遺產續行。
行政執行法 管收與拘提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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