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21 題
經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罰鍰,對罰鍰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 10 日內完納
- B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 3 個月內分期完納
- C 經准分期完納,而遲誤一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
- D 經准分期完納卻未如期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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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僅是因為財務困難而無法繳納行政上的金錢罰鍰,在現代法治國家中,國家應該優先採取「對物」的強制執行(如扣押存款、薪資),還是直接採取「對人」的手段(如限制人身自由)來抵償債務?哪一種做法較符合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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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挑出了錯誤的選項 (D),這顯示你對法規的最新變動掌握得相當扎實。
罰鍰執行的修法重點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20 條,罰鍰應於裁處確定翌日起 10 日內完納;若經濟困難,得准許於 3 個月內分期繳納,但遲誤一期未繳,便以當期到期日為餘額的完納期限。因此選項 (A)、(B)、(C) 敘述皆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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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准分期完納,而遲誤一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是什麼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