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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_essay 108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q2 題

二、甲於警察人員乙依法執行職務時,夥聚友人在旁喧嘩不止,經勸阻後仍不停止,以致於妨礙乙之公務進行。乙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將甲移送所轄分局,經訊問後對甲裁處壹萬元罰鍰並當場交付裁定書。其後於該裁定書確定後之隔日,甲未繳付罰款前,因車禍意外死亡,試問警察機關對前述甲之罰鍰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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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罰(罰鍰)之「一身專屬性」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於義務人死亡後的執行問題。解題重點在於區分處分「確定前死亡」與「確定後死亡」的法律效果。應引用行政執行法第15條規定,說明已確定的罰鍰處分如何對遺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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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點分析】:核心爭點在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受之罰鍰處分,於裁處確定後、義務人死亡時,是否仍得對其遺產或繼承人執行。涉及行政罰之「一身專屬性」界線及《行政執行法》第15條之適用。\n\n2. 【相關法條/理論】:\n(1) 行政罰的一身專屬性:通說與實務認為,行政罰係對違法行為人之制裁,具一身專屬性,若行為人於處分「確定前」死亡,因受處罰主體不存在,處罰即無意義;然若處分「已確定」,則轉化為一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再具備絕對的一身專屬性。\n(2) 《行政執行法》第15條: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現為行政執行分署)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n(3)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3條: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完納。\n\n3. 【涵攝】:\n本題中,甲因妨礙警察乙執行公務,經分局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壹萬元罰鍰,且當場交付裁定書,依題意該裁定書「已確定」。甲於裁定書確定後之隔日因車禍死亡,未繳付罰鍰。因該罰鍰處分於甲生前已確定,甲所負之壹萬元罰鍰已轉化為一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再因其死亡而消滅。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等規定通知繳納,若未能受償,應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依《行政執行法》第15條規定,逕對義務人甲所遺留之財產為強制執行。\n\n4. 【結論】:甲之壹萬元罰鍰裁處既已確定,其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死亡而免除。警察機關應將該案件移送行政執行分署,逕對甲之遺產為強制執行。\n\n5. 【答題提醒】:本題的破題關鍵字是「裁定書確定後之隔日」。考生務必在作答中強調「處分是否確定」是決定罰鍰能否對遺產執行的分水嶺,以此展現對法理與實務見解(如最高行政法院決議或法務部函釋)的精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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