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_essay
111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q2 題
二、試述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之處罰種類計有那些?並請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說明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同時涉嫌違反刑事法律,如已受刑事法律追訴並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其不得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之種類有那些?其理由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考生第一步需列出《社會秩序維護法》中規定的處罰種類。第二步,須聯想到司法院釋字第808號解釋(或一罪不二罰原則)關於刑罰與行政罰競合的論述。第三步,針對釋字內容,說明哪些行政處罰種類因與刑罰本質相同而不得再罰,並詳細闡述大法官提出的理由。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考點分析】:本題核心考點有二:一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9條之處罰種類;二是行政罰與刑罰之競合,特別是司法院釋字第808號解釋對於「一罪不二罰(雙重受罰禁止)」原則在社維法上之適用與理由。\n\n2. 【相關法條/理論】:\n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9條第1項(處罰種類)。\n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本法之處罰)。\n - 司法院釋字第808號解釋。\n - 行政罰法第26條(刑罰優先原則)。\n\n3. 【涵攝(具體說明)】:\n - 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之處罰種類: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處罰種類包括:\n (1) 拘留:一日以上,三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五日。\n (2) 勒令歇業。\n (3) 停止營業:一日以上,二十日以下。\n (4) 罰鍰: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新臺幣六萬元。\n (5) 沒入。\n (6) 申誡:以書面或言詞為之。\n - 不得再依社維法處罰之種類:依司法院釋字第808號解釋,同一行為已受刑事法律追訴並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以「罰鍰」或「拘留」。\n - 其理由為何(釋字第808號解釋意旨):\n 大法官解釋指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但書規定「但其行為應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罰鍰或沒入之部分,仍依本法處罰」,其中關於「罰鍰」之規定,違反法治國一罪不二罰原則。理由如下:\n (1) 刑罰與行政罰之目的與性質:社會秩序維護法上之罰鍰與拘留,其性質、目的及效果等同或類似刑罰。當同一行為已受法院有罪判決確定而受刑罰制裁時,該行為之不法內涵已被充分評價並受非難。\n (2) 一罪不二罰原則:國家對人民之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為多次之處罰。若已受刑法追訴及處罰,再處以性質相同的行政罰(罰鍰、拘留),構成重複處罰,過度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與人身自由。\n (3) 量之差異非本質不同:社維法規範之違法行為與犯罪行為,雖在法益侵害程度上僅係「量」之差異,並非本質之根本不同,故應適用一行為不二罰原則。\n\n4. 【結論】:社維法處罰種類有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罰鍰、沒入及申誡。依釋字808號解釋,同一行為受刑事有罪判決確定後,不得再依社維法處以罰鍰或拘留,理由在於此兩者性質等同刑罰,再次處罰將違反一罪不二罰原則。\n\n5. 【答題提醒】:本題必須精準點出「釋字第808號解釋」,並將「罰鍰」與「拘留」特別標示出來。說明理由時,要強調「一罪不二罰原則」以及「本質相同、僅量之差異」的法理,層次分明即可獲得高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