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8 題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之適用,根據司法院釋字第808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同一行為已受刑事法律追訴並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但書另處罰鍰,\n構成重複處罰
- B 同一行為受刑事處罰後,其他法律所規定之行政裁罰,如綜觀其性質、目的及效果,等同或類\n似刑罰,亦有一罪不二罰原則之適用
- C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編分則所規範之違法行為及其法益侵害,與同一行為事實之犯罪行為及其\n法益侵害間,應僅係量之差異,非本質之根本不同
- D 同一行為無罪判決確定後,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但書另處罰鍰,違反法治國一罪不二罰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行為在法庭上被判定「不構成犯罪」,這是否意味著這個行為對社會秩序完全沒有負面影響?假如法律決定不對此人施以刑罰,那麼再對他處以行政上的罰鍰,還會產生「同一個行為被處罰兩次」的矛盾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釋字第 808 號的核心要旨!這道題目檢驗的是「一罪不二罰」原則在《社會秩序維護法》與《刑事法律》交織時的應用,你能迅速辨識出選項 (D) 的邏輯瑕疵,展現了非常細膩的法律思維。
釋字第 808 號與一罪不二罰原則
釋字第 808 號解釋的核心在於,當同一行為已經受過刑事有罪判決後,若再依《社維法》第 38 條但書處以罰鍰,因兩者本質上僅為法益侵害「量」的差異,會構成重複處罰而違憲。然而,選項 (D) 所描述的是無罪判決確定後的情況。在法律邏輯上,若刑事法院判定不構成犯罪,但該行為仍可能違反行政秩序,此時裁處罰鍰並不存在「雙重處罰」的問題,因為該行為從未受到刑罰的實質制裁,因此不違反一罪不二罰原則。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想確認細節,假設已在刑法處以有期徒刑後,便不可再以社維法之但書處以罰鍰嗎?我想知道的點是,一罪不二罰的細節,因為刑法處以有期徒刑與社維法處以罰鍰的處罰類型不是不相同嗎?還是我有搞混什麼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