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2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6 題
張三於 112 年 1 月 5 日在縣政府大廳內對前來洽公民眾兜售物品,不聽禁止,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6 條規定:「於政府機關或其他辦公處所,任意喧嘩或兜售物品,不聽禁止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而被警察機關處分新臺幣一千元罰鍰確定,但迄未執行;又於 112 年 3 月 25 日前來兜售物品,亦不聽禁止,縣府人員只好再報警處理。請問:對於後一行為,警察機關應如何處罰?
- A 依該法第 26 條之「再犯」規定加重處罰
- B 依該法第 24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以一行為論,並加重處罰
- C 依該法第 86 條規定,處罰鍰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 D 依該法第 86 條規定處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想要對一個「重複犯錯」的人加重處罰時,除了兩次犯錯的時間必須靠近之外,對於「第一次犯錯的處置結果」是否需要達到某種特定的階段(例如已經結案或已經受罰),加重處罰才顯得具有警示與合理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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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6條規定:「經依本法處罰執行完畢,三個月內再有違反本法行為者,得加重處罰。」本題中,張三於112年1月5日因兜售物品不聽禁止遭處罰鍰確定,但該處罰「迄未執行」,並不符合前述法條中「經依本法處罰執行完畢」之嚴格要件。因此,當張三於同年3月25日再次發生相同行為時,警察機關無法適用再犯之規定加重處罰,僅能就其後一行為,依該法第86條規定單獨進行處罰,故選項D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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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憶有點混淆,社維法裁罰時效為?腦海中一直有個三個月和兩個月的時效再交錯出現
社維法累犯加重
💡 社維法累犯加重需符合「處罰執行完畢後三個月內再犯」之要件。
| 比較維度 | 構成累犯(得加重) | VS | 一般行為(不加重) |
|---|---|---|---|
| 前行為執行狀態 | 處罰已執行完畢或經赦免 | — | 處罰尚未執行或尚未完畢 |
| 再犯時間限制 | 執行完畢後三個月內 | — | 超過三個月或執行前再犯 |
| 法律效果 | 依第 26 條得加重其處罰 | — | 依該行為之原法條處罰 |
💬本案因前案「未執行」,即使在三個月內再犯亦不構成累犯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