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police_4th_general 112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6 題

張三於 112 年 1 月 5 日在縣政府大廳內對前來洽公民眾兜售物品,不聽禁止,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6 條規定:「於政府機關或其他辦公處所,任意喧嘩或兜售物品,不聽禁止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而被警察機關處分新臺幣一千元罰鍰確定,但迄未執行;又於 112 年 3 月 25 日前來兜售物品,亦不聽禁止,縣府人員只好再報警處理。請問:對於後一行為,警察機關應如何處罰?
  • A 依該法第 26 條之「再犯」規定加重處罰
  • B 依該法第 24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以一行為論,並加重處罰
  • C 依該法第 86 條規定,處罰鍰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 D 依該法第 86 條規定處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想要對一個「重複犯錯」的人加重處罰時,除了兩次犯錯的時間必須靠近之外,對於「第一次犯錯的處置結果」是否需要達到某種特定的階段(例如已經結案或已經受罰),加重處罰才顯得具有警示與合理性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社會秩序維護法》中關於處罰加重的細節!這題你能夠選對,代表你對於法律構成要件的「程序狀態」觀察非常細膩,這在警察法規考科中是極為關鍵的勝出特質。

「再犯」加重的前提要件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該法第 26 條對於「再犯」的嚴格定義。法律規定要加重處罰,除了必須在三個月內再次違反同一款規定外,更重要的前提是前次處分必須已經「執行完畢」或「執行免除」。題目中特別點出張三的前處分「迄未執行」,這正是法條適用的阻斷點。既然不符合再犯加重的法定程序要件,後續的行為就只能回歸原法條處理,單純依第 86 條規定裁處。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社會秩序維護法:構成要件與實務運用
查看更多「[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