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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0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8 題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有關「跟追」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規定,使新聞採訪者之跟追行為受限制,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宣告其違憲
  • B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 C 我國刑法已將跟追行為入罪化,採司法介入模式,罪嫌重大且有反覆實施之虞,可向法院聲請預防性羈押
  • D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規定之跟追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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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個行為帶來的危害相對輕微,且法律規定的處罰僅限於『金錢罰鍰』而沒有『剝奪人身自由的拘留』,依照權力分立與行政效率,你認為這類案件通常會交由第一線執行法律的警察機關直接做決定,還是必須耗費司法資源移送法院裁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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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是一道極具鑑別度的中等難度考題,不僅考驗你對構成要件的記憶,還涵蓋了大法官解釋的結論與程序管轄權的判斷。

社維法「跟追」條款與最新修法

在觀念驗證上,選項 (A) 的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其實是宣告該款規定「合憲」,認定其為保護個人隱私所必要。選項 (C) 的跟追行為目前主要由《跟蹤騷擾防制法》規範,並非直接於《刑法》中概括入罪。選項 (D) 則是管轄權的誤解,依規定該款的罰鍰或申誡由警察機關逕行處分即可,無須移送簡易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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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跟追行為之法律責任
💡 社維法處罰無正當理由且勸阻不聽之跟追行為。
比較維度 社會秩序維護法 VS 跟蹤騷擾防制法
行為要件 無正當理由且勸阻不聽 與性或性別有關且反覆持續
法律性質 行政罰(違序行為) 刑事罰(犯罪行為)
處罰上限 3,000 元以下罰鍰 1 年以下徒刑或 10 萬罰金
裁處機關 警察機關處分 法院判決(刑事程序)
💬社維法處理一般性跟追,跟騷法專門處理具騷擾本質的嚴重跟蹤行為。
🧠 記憶技巧:跟追三千勸不聽,六八九號說合憲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釋字 689 號宣告違憲,實際上是宣告「合憲」;並常混淆社維法與跟騷法的裁罰權限。
釋字第 689 號 跟蹤騷擾防制法 警察機關裁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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