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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0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8 題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有關「跟追」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規定,使新聞採訪者之跟追行為受限制,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宣告其違憲
  • B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 C 我國刑法已將跟追行為入罪化,採司法介入模式,罪嫌重大且有反覆實施之虞,可向法院聲請預防性羈押
  • D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規定之跟追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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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個行為帶來的危害相對輕微,且法律規定的處罰僅限於『金錢罰鍰』而沒有『剝奪人身自由的拘留』,依照權力分立與行政效率,你認為這類案件通常會交由第一線執行法律的警察機關直接做決定,還是必須耗費司法資源移送法院裁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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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核心條文!這題不僅考驗對法條文字的記憶,更在測試你是否了解實務上行政處分的權限劃分。你選出的選項 (B) 正確反映了第 89 條第 2 款的規範:針對「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的情形,處以新臺幣 $3,000$ 元以下罰鍰或申誡,這是法律平衡個人行動自由與社會安寧的基本手段。

釋憲實務與處罰程序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干擾選項的整合。例如選項 (A) 提到的 釋字第 689 號,大法官其實認為該條文「並未違憲」,強調新聞自由不能作為侵犯他人隱私的絕對藉口。此外,關於處罰程序也是常見的陷阱,由於本條規定的裁罰種類僅限於「罰鍰或申誡」,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43 條,這類案件是由警察機關直接處分,而非移送簡易庭。雖然現代已有《跟蹤騷擾防制法》處理更嚴重的騷擾行為,但理解社維法作為「行政罰」的定位,是解開這類考題的關鍵切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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