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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2 題

關於社會秩序維護法對物品沒入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違反本法行為所生之物,一律沒入
  • B 因違反本法行為所得之物,一律沒入
  • C 查禁物以屬於行為人所有者為限,沒入之
  • D 警察機關作成處分時漏未併予沒入,但行為人逃逸時,得再另為沒入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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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邏輯中,我們會區分「對人」的處罰與「對物」的處罰。如果今天一個違法物品對社會有潛在危險,但行為人已經不知去向,或者警察在開罰單時忙中出錯漏填了沒收該物的選項,從「保護社會安全」的角度出發,你認為法律應該就此讓該物留在民間,還是應該提供一個事後補齊處分的方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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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社會秩序維護法》中關於「沒入」處分的法律細節!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處分性質的精確辨析,你能從中選出正確答案,代表對法條的細微差別已有紮實的理解。

沒入處分的裁量與強制性

在本法第 22 條中,針對違序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法律賦予機關裁量權,規定是「得」沒入而非「一律」沒入;至於「查禁物」,由於其本身即具危害性,採絕對沒入主義,不論是否屬於行為人所有,皆應沒入。這也是選項 (A)(B)(C) 錯誤的核心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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