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2 題
關於社會秩序維護法對物品沒入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違反本法行為所生之物,一律沒入
- B 因違反本法行為所得之物,一律沒入
- C 查禁物以屬於行為人所有者為限,沒入之
- D 警察機關作成處分時漏未併予沒入,但行為人逃逸時,得再另為沒入之處分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邏輯中,我們會區分「對人」的處罰與「對物」的處罰。如果今天一個違法物品對社會有潛在危險,但行為人已經不知去向,或者警察在開罰單時忙中出錯漏填了沒收該物的選項,從「保護社會安全」的角度出發,你認為法律應該就此讓該物留在民間,還是應該提供一個事後補齊處分的方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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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選項 (D) 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社會秩序維護法》中「沒入」處分的法律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這是警察實務中非常重要的一環。
沒入之對象與所有權限制
首先,我們來釐清選項 (A)、(B)、(C) 的盲點。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22 條,針對違反本法所「生」或所「得」之物(第一款),雖然法條用語是強制的「沒入之」,但前提必須是屬於行為人所有。因此,若該物品非行為人所有,就不能一律沒入,這也是 (A)、(B) 錯誤的主因。至於 (C) 所提到的「查禁物」(第二款),則是基於公共安全考量,不問是否屬於行為人所有,都必須強制沒入,這與前款規定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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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維法物品沒入
💡 區分應沒入與得沒入物,掌握逃逸後單獨沒入之規定。
| 比較維度 | 查禁物 | VS | 一般違法物 |
|---|---|---|---|
| 沒入義務 | 應沒入 (強制) | — | 得沒入 (裁量) |
| 所有權限制 | 不問屬於何人所有 | — | 以行為人所有為限 |
| 法律性質 | 絕對沒入 | — | 相對沒入 |
💬查禁物採取最嚴格的絕對沒入,不論物主是誰皆須沒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