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9 題
有關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案件調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警察機關須依民眾舉報有違序案件,方得展開調查
- B 可為證據或應予沒入之物,應妥予保管
- C 嫌疑人不得委任代理人到場
- D 證人或關係人應親自到場受訊,無正當理由不到,得處以罰鍰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調查程序中,如果我們希望最後的裁決是公正且有說服力的,那麼執法機關對於在現場發現的「關鍵物品」應該負起什麼樣的責任?如果這些物品隨意放置或遺失了,對於釐清真相會產生什麼影響?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正確選出選項 (B)!這顯示你對於《社會秩序維護法》中關於案件調查的程序規範有相當紮實的基礎,能精準辨識法規中的權利與義務關係。
證據保全與調查權限之辨析
在本題中,選項 (B) 是最穩妥且正確的實務做法。根據本法第 38 條規定,對於可為證據或應予沒入之物,警察機關應妥予保管,這是為了確保後續裁處或救濟程序的公正性。至於其他選項,警察發動調查並不限於民眾舉報,亦得依職權主動為之;且嫌疑人原則上可委任代理人到場。而關於證人或關係人的傳喚,雖然程序上應發通知書,但法規並未授權警察機關對於「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直接處以罰鍰,這與《刑事訴訟法》的規範有所不同,是考生最容易混淆的地方。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