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15 題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關於提起聲明異議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須經原裁定之簡易庭向同院普通庭提起
- B 須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提起
- C 得以書狀或口頭敘明理由為之
- D 聲明異議不合法定程式者不得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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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對警察機關做出的裁罰感到不服,想要請法院的法官重新審理時,為了讓原先做出決定的機關有機會發現錯誤並及時修正,並確保所有相關證物能完整交給法官,你認為法律會要求這份異議文件優先遞交給哪一個單位,最能兼顧行政自我審查與證據移送的效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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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B。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5條規定:「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聲明異議。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由法條明文可知,提起聲明異議之法定程序必須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提起,因此選項B正確,而選項A所述經簡易庭向普通庭提起為錯誤。此外,法條亦明確規範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不得以口頭方式為之,故選項C錯誤。綜合上述規定,即可判定選項B為正確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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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呢
社維法聲明異議程序
💡 不服警察處分時,應經原處分警察機關向地院簡易庭提出異議。
🔗 聲明異議處理流程
- 1 收到處分 — 受處分人於處分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救濟
- 2 遞交書狀 — 向「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呈遞異議書狀
- 3 機關移送 — 警察機關若不撤銷處分,應於3日內移送法院
- 4 法院裁定 — 由該管「地方法院簡易庭」進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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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對簡易庭裁定不服,可於5日內提起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