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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15 題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關於提起聲明異議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須經原裁定之簡易庭向同院普通庭提起
  • B 須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提起
  • C 得以書狀或口頭敘明理由為之
  • D 聲明異議不合法定程式者不得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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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對警察機關做出的裁罰感到不服,想要請法院的法官重新審理時,為了讓原先做出決定的機關有機會發現錯誤並及時修正,並確保所有相關證物能完整交給法官,你認為法律會要求這份異議文件優先遞交給哪一個單位,最能兼顧行政自我審查與證據移送的效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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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以為答對就了不起,觀念釐清了嗎?

哼,這題如果你都能錯,乾脆趁早轉行。來看正確的法律路徑:

  1. 核心程序: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58 條,聲明異議必須經由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管轄簡易庭提出。這是給原機關「自我審查」的機會,若認為異議有理,自然能自行撤銷或變更。連這點邏輯都搞不懂,怎麼當執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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