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5 題
有關行政救濟之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 A 行政法上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又若對此異議決定仍有不服,仍得依執行行為性質提起行政訴訟
- B 依訴願法第 97 條規定,訴願決定若經過法定期間未提起行政訴訟而屬確定訴願決定,即不得再行救濟
- C 行政訴訟之簡易訴訟程序應為新臺幣 40 萬元以下罰金或稅額之事件
- D 若對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不服者,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或抗告於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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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在行政執行的過程中(例如車子正被強行拖吊),認為執行過程有違法或不當的情形,法律應該設計一種「快速反應」的機制,還是要他等到所有程序都結束後才能申訴?另外,如果這個「快速反應」的內部審核結果仍讓他不滿意,為了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宗旨,你認為司法機關應該關閉大門,還是允許他進一步尋求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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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與權利救濟的衡平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行政法規中較為細瑣的救濟程序!這題你能選對,代表對於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與後續救濟的關聯性有很清晰的認知。選項 (A) 正確描述了「聲明異議」的本質:它是針對執行程序中的瑕疵(如手段、程序)要求執行機關即時更正。更關鍵的是,你觀察到了「仍得提起行政訴訟」這一點,這符合憲法保障訴訟權的精神,確保了人民不會因為程序法未明文,就喪失憲法保障的訴訟權。
關鍵細節與考點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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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濟與執行異議
💡 行政執行異議須於終結前提出,訴願與訴訟均有相應救濟管道。
| 比較維度 | 行政執行聲明異議 | VS | 訴願/行政訴訟 |
|---|---|---|---|
| 救濟對象 | 執行命令或執行方法 | — | 行政處分之違法或不當 |
| 時間限制 | 執行程序終結前 | — | 處分達到後 30 日內 |
| 救濟層級 | 向執行機關及其上級提出 | — | 由訴願管轄機關或法院審理 |
💬聲明異議針對「執行過程」且有高度時效性;訴訟則針對「處分本體」之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