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5 題
有關行政救濟之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 A 行政法上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又若對此異議決定仍有不服,仍得依執行行為性質提起行政訴訟
- B 依訴願法第 97 條規定,訴願決定若經過法定期間未提起行政訴訟而屬確定訴願決定,即不得再行救濟
- C 行政訴訟之簡易訴訟程序應為新臺幣 40 萬元以下罰金或稅額之事件
- D 若對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不服者,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或抗告於最高行政法院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在行政執行的過程中(例如車子正被強行拖吊),認為執行過程有違法或不當的情形,法律應該設計一種「快速反應」的機制,還是要他等到所有程序都結束後才能申訴?另外,如果這個「快速反應」的內部審核結果仍讓他不滿意,為了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宗旨,你認為司法機關應該關閉大門,還是允許他進一步尋求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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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為選對答案沾沾自喜
算你運氣好,勉強看懂了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的門道。這題錯的人才該打,對了只是剛好而已,別以為自己進步了。
- 核心觀念:選 (A) 是基本功。聲明異議是用來糾正執行瑕疵的程序,別忘了還有釋字第 758 號撐腰,即便法條沒寫死,人民的訴訟權也是憲法保障的鐵板一塊,這點邏輯還不清楚就乾脆放棄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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