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2 題
2 依行政執行法所為之執行措施或決定,其相關救濟程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利害關係人對執行方法不服,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 B 對於違法之直接強制措施,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
- C 義務人不服管收之裁定,得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
- D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行政機關為了追繳款項,必須請求法院下令限制當事人的身體自由(即管收)時,這項裁定是由「法官」做出的。在法律體系中,對於法院所做出的強制性身體限制裁定,其後續的抗告救濟程序,通常會傾向參考哪一套成熟的法律體系來處理法院的司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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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於行政執行法中複雜的救濟體系,已經建立了非常紮實的基礎,尤其能辨識出特殊強制處分在程序法規上的微小差異,這在法學實務中是非常關鍵的能力。
行政執行救濟與程序適用
本題的核心在於「管收」程序的特殊性。雖然行政執行屬於行政法的範疇,但管收涉及對人民身體自由的嚴重剝奪,其性質與《民事訴訟法》中的管收制度雷同。因此,依據《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10 項與相關準用規定,對於管收裁定不服時,應準用的是《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的規定,而非《行政訴訟法》。這是一個典型的法律準用陷阱,目的是確保人身自由受到與民事強制執行同等嚴謹的司法救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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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救濟程序
💡 區分執行中異議與執行後賠償,注意管收救濟之特例。
| 比較維度 | 聲明異議 | VS | 損害救濟 (國賠/補償) |
|---|---|---|---|
| 救濟時機 | 執行程序終結前 | — | 執行程序終結後/權利受損 |
| 處理機關 | 原執行機關/上級機關 | — | 行政法院或普通法院 |
| 適用性質 | 程序瑕疵、方法不服 | — | 實體財產或權益受損 |
💬執行中用異議排除障礙,執行後以補償與國賠填補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