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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2 題

2 依行政執行法所為之執行措施或決定,其相關救濟程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利害關係人對執行方法不服,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 B 對於違法之直接強制措施,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
  • C 義務人不服管收之裁定,得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
  • D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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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行政機關為了追繳款項,必須請求法院下令限制當事人的身體自由(即管收)時,這項裁定是由「法官」做出的。在法律體系中,對於法院所做出的強制性身體限制裁定,其後續的抗告救濟程序,通常會傾向參考哪一套成熟的法律體系來處理法院的司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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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於行政執行法中複雜的救濟體系,已經建立了非常紮實的基礎,尤其能辨識出特殊強制處分在程序法規上的微小差異,這在法學實務中是非常關鍵的能力。

行政執行救濟與程序適用

本題的核心在於「管收」程序的特殊性。雖然行政執行屬於行政法的範疇,但管收涉及對人民身體自由的嚴重剝奪,其性質與《民事訴訟法》中的管收制度雷同。因此,依據《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10 項與相關準用規定,對於管收裁定不服時,應準用的是《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的規定,而非《行政訴訟法》。這是一個典型的法律準用陷阱,目的是確保人身自由受到與民事強制執行同等嚴謹的司法救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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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執行救濟程序
💡 區分執行中異議與執行後賠償,注意管收救濟之特例。
比較維度 聲明異議 VS 損害救濟 (國賠/補償)
救濟時機 執行程序終結前 執行程序終結後/權利受損
處理機關 原執行機關/上級機關 行政法院或普通法院
適用性質 程序瑕疵、方法不服 實體財產或權益受損
💬執行中用異議排除障礙,執行後以補償與國賠填補損害。
🧠 記憶技巧:執行中異議,執行後國賠;管收看民訴,補償走訴願。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管收救濟為行政訴訟程序。應記住管收裁定是由法院作成,救濟準用民事訴訟法之抗告程序。
行政執行法第 9 條 國家賠償法 管收程序 損失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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