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9 題
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有關執行行為救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義務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後,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 B 執行機關對於義務人所提之聲明異議,認其無理由者,應於 5 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 10 日內決定之
- C 有關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2 項所稱之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係指法務部
- D 聲明異議程序,應認相當訴願程序,無須再踐行訴願程序,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以為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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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正在強制執行你的財產,而你認為過程有違法之處,你認為法律應該允許你在「執行結束後」才爭執,還是在「程序進行中」就該即時反應?另外,如果法律已經提供了一個讓上級機關審核原處分是否正確的機會(如異議制度),那麼在進入法院訴訟前,是否還有必要再重複走一次性質完全相同的內部審核(訴願)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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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題考驗對行政執行救濟體系的通盤理解,你展現了非常紮實的基礎,對行政法中「聲明異議」的獨特性質掌握得很到位。
聲明異議與訴願程序的銜接
選項 (D) 之所以正確,是因為行政執行程序的聲明異議(《行政執行法》第 9 條),在法律實務上被認為是與訴願程序相當的救濟手段。為了維護執行效率並兼顧人權保障,義務人若對異議決定仍有不服,無需再額外踐行訴願程序,即可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本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考生是否能區別「一般行政處分」與「執行行為」救濟路徑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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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救濟
💡 聲明異議為執行程序救濟,性質相當於訴願,不服可逕行起訴。
🔗 行政執行聲明異議與訴訟流程
- 1 執行程序中 — 義務人對執行方法不服,須在終結前提出
- 2 向執行機關異議 — 機關認無理由者,10日內加意見送上級
- 3 上級機關決定 — 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應於30日內作成決定
- 4 提起行政訴訟 — 異議相當於訴願程序,不服決定可逕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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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執行行為已終結,則應轉向國家賠償或結果除去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