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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9 題

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有關執行行為救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義務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後,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 B 執行機關對於義務人所提之聲明異議,認其無理由者,應於 5 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 10 日內決定之
  • C 有關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2 項所稱之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係指法務部
  • D 聲明異議程序,應認相當訴願程序,無須再踐行訴願程序,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以為救濟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正在強制執行你的財產,而你認為過程有違法之處,你認為法律應該允許你在「執行結束後」才爭執,還是在「程序進行中」就該即時反應?另外,如果法律已經提供了一個讓上級機關審核原處分是否正確的機會(如異議制度),那麼在進入法院訴訟前,是否還有必要再重複走一次性質完全相同的內部審核(訴願)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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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這題考查的是「行政執行救濟」的實務細節,沒關係,執行程序中的救濟規定確實較為繁瑣,我們可以從程序性質與時間限制來逐一釐清。

聲明異議的程序與期限

首先,選項(A) 的錯誤在於救濟時機。行政執行的「聲明異議」是針對執行中的瑕疵進行救濟,因此必須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若程序已終結,救濟已失其目的,則應改採損害賠償等手段。接著看選項(B),這也是許多考生的迷思點。根據《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執行機關認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於 10 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 30 日內決定之,而非題目所述的 5 日與 10 日,這類法定的「作業天數」必須精確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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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執行救濟
💡 聲明異議為執行程序救濟,性質相當於訴願,不服可逕行起訴。

🔗 行政執行聲明異議與訴訟流程

  1. 1 執行程序中 — 義務人對執行方法不服,須在終結前提出
  2. 2 向執行機關異議 — 機關認無理由者,10日內加意見送上級
  3. 3 上級機關決定 — 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應於30日內作成決定
  4. 4 提起行政訴訟 — 異議相當於訴願程序,不服決定可逕行起訴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執行行為已終結,則應轉向國家賠償或結果除去請求權。
🧠 記憶技巧:異議代訴願,終結前要提;十、三十決定,不服去法院。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為執行終結後仍可異議,或誤認上級主管機關為法務部而非執行署。
行政處分 行政訴訟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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