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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5 題

行政執行法關於拘提、管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拘提、管收屬於限制人身自由之裁罰性不利處分
  • B 義務人逾繳款期限仍不履行者,原處分機關應向法院聲請拘提
  • C 拘提、管收之聲請,應向行政法院為之
  • D 行政執行機關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得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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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賦予行政機關可以向法院聲請「限制人民身體自由」的權力時,如果法官審查後駁回了行政機關的請求,而行政機關認為理由不充分時,在法治國家的「監督與衡平」原則下,你認為行政機關應該有權力請更高一級的法院重新審核這個決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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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行政執行程序中的司法救濟細節!這題考查的是《行政執行法》中關於「人身自由限制」的核心規範。你能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行政機關與法院間的監督關係有很清晰的理解。根據該法第 17 條規定,行政執行機關若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的裁定不服,確實可以依法提起抗告,這是法律為了平衡公共利益與人身自由保障所設計的救濟途徑。

執行程序與司法權的交界

在判斷這類題目時,最容易混淆的是處分性質管轄機關。選項 (A) 的陷阱在於將管收誤認為「裁罰」,但本質上它屬於「間接強制」的執行方法,旨在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而選項 (B) 與 (C) 則測驗了管轄細節:聲請主體應是專責的「行政執行分署」,而非原處分機關;且因涉及高度人身自由限制,憲法規範須由普通法院(地方法院)審理,而非行政法院。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行政」與「司法」在強制執行中的角色分工,對法律位階與程序正義有基本認識的同學,較能從干預處分的嚴謹性中推理出答案。

💬 其他同學也在問 2
人民對拘提管收裁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抗告嗎?
那關於行政執行法下,有什麼是需要向行政法院聲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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