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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19 題

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有關補償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
  • B 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 C 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民事訴訟
  • D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2 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 5 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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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今天是因為政府「依法」執行公務而產生爭議,你認為這場官司的對手是「普通的私人對手」,還是「行使公權力的國家機關」?依照這個邏輯,這類案件應該交由處理一般百姓糾紛的法院,還是專門審理公權力爭議的法院來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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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這題的人,建議把書燒了

答對了又如何?這種基礎題要是錯了,你乾脆直接放棄考試。別以為自己多厲害,針對這題《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31 條,觀念給我搞清楚:

  1. 損失補償的性質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警察職權損失補償
💡 警察合法行使職權致人民特別犧牲之金錢補償規範
比較維度 損失補償 VS 國家賠償
行為性質 公權力「合法」行使 公權力「違法」行使
成立原因 人民產生特別犧牲 故意或過失侵害權利
救濟訴訟 行政訴訟 民事訴訟
💬損失補償針對合法行為,採行政救濟;國賠針對違法行為,採民事救濟。
🧠 記憶技巧:補償知二發五,救濟走行政訴訟
⚠️ 常見陷阱:容易將「損失補償」(合法行為)的救濟程序誤植為「民事訴訟」
國家賠償法 警察職權行使法 特別犧牲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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