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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17 題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因依法行使職權以致人民受有財產上之特別犧牲而應予補償者,應如何處理?
  • A 以金錢補償為原則,回復原狀為例外
  • B 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補償為例外
  • C 予以回復原狀
  • D 以金錢補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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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為了公共安全而執行合法的任務,卻意外導致民眾的物品受損時,如果法律希望提供一種最快速、最容易計算,且能讓民眾自由運用來填補財產缺口的救濟方式,你認為哪一種給付形式最符合這種「標準化」與「效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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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警察職權行使法中「損失補償」的規範掌握得相當紮實。

法律明文規定的補償方式

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31 條第 2 項中明確規定,因警察依法行使職權而產生的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且以補償實際所受之損失為限。這與民法損害賠償通常以「回復原狀」為原則的邏輯不同。在行政法規的設計上,為了追求行政效率與明確性,針對合法的公權力行為所造成的特別犧牲,多半採取直接給付金錢的方式來填補人民的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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