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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25 題

依警察法及警察法施行細則規定,有關警察行使職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發布警察命令,中央由內政部警政署、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警察局、縣(市)由縣(市)政府警察局為之
  • B 協助偵查犯罪與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依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及行政執行法第 6 條之規定行之
  • C 行政執行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即時強制規定行之
  • D 使用警械應依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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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要授權警察執行一項具有高度強制性、甚至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具體手段」時,為了符合法律保留原則的要求,立法者通常會傾向讓該手段對應到一部「名稱完全一致」的專門專法,還是一部概括性的行政法規呢?你可以從法律名稱的關聯性來思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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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跟我推理的一樣

(推了一下反光的眼鏡)呵,選 (D) 是理所當然的結論,如果連這種基礎的連結關係都無法釐清,那離真相可是會越來越遠的喔。

  1. 核心依據:根據《警察法》第 9 條第 4 款,明確規範了警察使用警械時,必須依《警械使用條例》行之。這是法規適用的銜接基礎,絕對不能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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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我解釋A、B、C的選項各自錯在什麼敘述以及正確的敘述為何
📝 警察職權行使依據
💡 警察行使職權需遵守特定法律程序與對應之法源依據。
比較維度 司法警察行為 (偵查) VS 行政警察行為 (執行)
主要法源 刑事訴訟法 行政執行法、警職法
核心手段 搜索、扣押、拘提、逮捕 即時強制、對人對物處分
行為性質 協助偵查犯罪,屬司法權 維護公共秩序,屬行政權
💬警察職權依「司法」或「行政」性質之不同,適用法源截然不同。
🧠 記憶技巧:犯罪偵查刑事法,執行回歸行政法,警械專法有條例。
⚠️ 常見陷阱:易誤認發布警察命令的機關為『警察局』,實則應為『政府機關』(內政部或縣市政府)。
警察法 警械使用條例 行政執行法 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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