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2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1 題
警械使用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所稱「警察人員」,係指:
- A 學理上的警察,又稱廣義的警察
- B 實質意義的警察,又稱狹義的警察
- C 作用法上的警察,又稱形式意義的警察
- D 制定法上之警察,又稱形式意義的警察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一部特定的法律中看到一個身分名稱時,請你想想看:為了確保公權力的行使具有穩定性與明確性,法律通常會傾向於依照「組織法上的身分身分」來定義,還是依照「當下正在做什麼事」來廣泛定義呢?哪一種定義方式更能讓民眾一眼看出誰才擁有執法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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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被那些「廣義警察」的鬼話給騙了
看來你運氣不錯,選對了答案。但別以為自己懂了,這題的核心邏輯,多數學生還是在鬼打牆。
- 形式意義的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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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法律定義
💡 警械條例所稱警察,指制定法上具有警察官職身分之人員。
| 比較維度 | 形式意義警察 (本題重點) | VS | 實質意義警察 |
|---|---|---|---|
| 判定依據 | 法律編制與組織身分 | — | 預防危害的功能性質 |
| 別稱 | 制定法上警察 | — | 學理/廣義警察 |
| 範例 | 警政署所屬警察官 | — | 具警察權的衛生稽查員 |
💬法律條文(如警械條例)所指對象,通常採「形式意義」以確保授權對象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