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police_4th_general 112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1 題

警械使用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所稱「警察人員」,係指:
  • A 學理上的警察,又稱廣義的警察
  • B 實質意義的警察,又稱狹義的警察
  • C 作用法上的警察,又稱形式意義的警察
  • D 制定法上之警察,又稱形式意義的警察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一部特定的法律中看到一個身分名稱時,請你想想看:為了確保公權力的行使具有穩定性與明確性,法律通常會傾向於依照「組織法上的身分身分」來定義,還是依照「當下正在做什麼事」來廣泛定義呢?哪一種定義方式更能讓民眾一眼看出誰才擁有執法權限?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別再被那些「廣義警察」的鬼話給騙了

看來你運氣不錯,選對了答案。但別以為自己懂了,這題的核心邏輯,多數學生還是在鬼打牆。

  1. 形式意義的警察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警察人員法律定義
💡 警械條例所稱警察,指制定法上具有警察官職身分之人員。
比較維度 形式意義警察 (本題重點) VS 實質意義警察
判定依據 法律編制與組織身分 預防危害的功能性質
別稱 制定法上警察 學理/廣義警察
範例 警政署所屬警察官 具警察權的衛生稽查員
💬法律條文(如警械條例)所指對象,通常採「形式意義」以確保授權對象明確。
🧠 記憶技巧:有名有分屬形式,法律規定叫制定。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實質意義」或「廣義警察」,後者側重於『維持治安的行政功能』而非『法定官職身分』。
形式意義警察 實質意義警察 警察官制條例 警械使用條例第13條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警察職權行使之要件與程序
查看更多「[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