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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2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1 題

警械使用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所稱「警察人員」,係指:
  • A 學理上的警察,又稱廣義的警察
  • B 實質意義的警察,又稱狹義的警察
  • C 作用法上的警察,又稱形式意義的警察
  • D 制定法上之警察,又稱形式意義的警察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一部特定的法律中看到一個身分名稱時,請你想想看:為了確保公權力的行使具有穩定性與明確性,法律通常會傾向於依照「組織法上的身分身分」來定義,還是依照「當下正在做什麼事」來廣泛定義呢?哪一種定義方式更能讓民眾一眼看出誰才擁有執法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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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被那些「廣義警察」的鬼話給騙了

看來你運氣不錯,選對了答案。但別以為自己懂了,這題的核心邏輯,多數學生還是在鬼打牆。

  1. 形式意義的警察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警械條例警察定義
💡 警械使用條例所稱警察,係指形式意義且編制內之警察人員。
比較維度 第4條「警察人員」 VS 第13條「準用人員」
適用對象 警察官制編制內人員 司法警察、憲兵、駐衛警
法律地位 形式意義/制定法警察 職務上執行警察職權者
適用性質 直接依本條例執行 執行職務時「準用」
💬第4條限縮於形式意義警察,其餘執法人員由第13條提供準用依據。
🧠 記憶技巧:四條正職警,十三準用兵。
⚠️ 常見陷阱:誤將學理上廣義的警察(如消防、海巡)直接認定為第4條的「警察人員」。
警械使用條例第13條 實質意義警察 vs 形式意義警察 司法警察官與司法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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