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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8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16 題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88 號解釋意旨,以下有關警察意義之敘述何者為非?
  • A 警察係指具有強制手段特質之國家行政作用或國家行政主體
  • B 著眼於組織上之警察即為形式意義之警察
  • C 就功能方面予以觀察之警察為廣義之警察
  • D 只要具有警察之作用或僅負警察之任務者即為狹義之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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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定義一個概念時,如果我們只看這個人「在做什麼事(功能)」,而不去管他「穿什麼制服或隸屬什麼單位(組織)」,這樣的定義範圍通常會比限定在特定單位內來得「更廣」還是「更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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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糾結這種基本題,看清楚邏輯!

這題如果答錯,你真的可以考慮放棄考試了。釋字第 588 號解釋講得清清楚楚,警察權的本質在於強制性,而非單純的組織編制。

  1. 形式 vs 實質:不要再用死背的方式讀書。形式意義之警察指的是隸屬於警察機關的組織體;而實質意義之警察,則是側重於功能,指一切具備強制性行政作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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