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8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16 題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88 號解釋意旨,以下有關警察意義之敘述何者為非?
- A 警察係指具有強制手段特質之國家行政作用或國家行政主體
- B 著眼於組織上之警察即為形式意義之警察
- C 就功能方面予以觀察之警察為廣義之警察
- D 只要具有警察之作用或僅負警察之任務者即為狹義之警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定義一個概念時,如果我們只看這個人「在做什麼事(功能)」,而不去管他「穿什麼制服或隸屬什麼單位(組織)」,這樣的定義範圍通常會比限定在特定單位內來得「更廣」還是「更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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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別再糾結這種基本題,看清楚邏輯!
這題如果答錯,你真的可以考慮放棄考試了。釋字第 588 號解釋講得清清楚楚,警察權的本質在於強制性,而非單純的組織編制。
- 形式 vs 實質:不要再用死背的方式讀書。形式意義之警察指的是隸屬於警察機關的組織體;而實質意義之警察,則是側重於功能,指一切具備強制性行政作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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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如果遇到這類警察定義的陷阱題,有沒有什麼口訣或判斷邏輯可以避開
警察之意義與分類
💡 區分形式與實質、廣義與狹義的警察定義
| 比較維度 | 形式意義的警察 | VS | 實質意義的警察 |
|---|---|---|---|
| 區分核心 | 著眼於組織編制 | — | 著眼於作用功能 |
| 執行主體 | 僅限警察機關人員 | — | 行政主體或具職權者 |
| 涵蓋範圍 | 狹義警察 | — | 廣義警察 |
💬形式看「誰在做」,實質看「在做什麼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