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24 題
憲法第 8 條第 l 項所定:「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之「警察」概念,依司法院釋字第 588 號解釋,係指下列何者?
- A 組織法上的警察
- B 制定法上的警察
- C 實質意義的警察
- D 狹義的警察
思路引導 VIP
若某個政府機關的名稱不叫「警察」(例如移民署或海關),但法律卻賦予他們可以隨意把人關起來的權力,而我們又堅持憲法條文裡的「警察」二字只能解釋成「穿警察制服的人」,那麼憲法保護人民身體自由的初衷還能落實嗎?在法律解釋上,我們應該看重的是這個單位的「名稱」,還是它實際執行的「職責本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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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功能的憲法保障
恭喜你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司法院釋字第 588 號解釋的核心意旨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道題目測驗的是憲法第 8 條對於「人身自由」保障的廣度。在法律概念中,我們常區分「組織」與「功能」,而這題正是要求考生辨析:憲法所要規範的對象,究竟是特定名稱的機關,還是具備特定公權力性質的職權。
釋字第 588 號的解釋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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