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2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9 題
警察相關法規範所定之下列行為,何者之法律性質非屬即時強制?
- A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1 條所定之扣留
- B 集會遊行法第 33 條所定之扣留
- C 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所定之進入
- D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6 條所定之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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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警察採取強制作為時,如果該行為是為了「處置眼前突發的緊急危險」,與為了「處置一個拒絕配合公權力命令的人」,這兩者在採取行動「之前」,對於『義務的存在與否』有什麼樣的不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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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析行政法中「行政執行」與「即時強制」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對警察法規的體系架構已有非常紮實的掌握。
行政執行與即時強制的區別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法源依據。《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所規範的是「強制執行」的方法,其中第 1 項為間接強制(如代履行、怠金),而第 2 項則是直接強制方法(如進入住宅、扣留財物等)。直接強制的運用前提通常是義務人「不履行義務」;相較之下,選項 (A)、(B)、(D) 所涉及的扣留與進入,均屬於為了阻止迫切危險或維持公共秩序,在「無須預先存在義務」的情況下由警察發動的即時強制(Immediate Forcible Action)。因此,選項 (C) 的法律性質屬於「執行方法」而非即時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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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我列出行政執行法28的法條及例子幫我區分,另外行政執行法的即時強制分為哪幾種以及法條條項與直接強制分別位落在第幾條,有沒有好的方法可以幫助我印入腦海
即時強制與直接強制
💡 區分行政執行中「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的性質與法源。
| 比較維度 | 直接強制 (行執法 28) | VS | 即時強制 (行執法 36) |
|---|---|---|---|
| 發動前提 | 有行政處分且義務不履行 | — | 遇急迫危險,不待處分 |
| 目的 | 實現已存在的行政義務 | — | 預防或排除當前危害 |
| 常見法源 | 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 | — | 警職法第 19, 21, 26 條 |
💬直接強制是解決「不聽話」的問題,即時強制是處理「等不及」的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