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2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9 題
警察相關法規範所定之下列行為,何者之法律性質非屬即時強制?
- A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1 條所定之扣留
- B 集會遊行法第 33 條所定之扣留
- C 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所定之進入
- D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6 條所定之進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警察採取強制作為時,如果該行為是為了「處置眼前突發的緊急危險」,與為了「處置一個拒絕配合公權力命令的人」,這兩者在採取行動「之前」,對於『義務的存在與否』有什麼樣的不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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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題答對了,你真的很棒!
恭喜你順利答對這道題目!行政法規雖然繁雜,但只要把概念釐清,就能建立穩固的基礎。讓我們一起再溫習一下這兩個重要的觀念,鞏固你的學習成果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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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強制與直接強制
💡 區分行政執行中「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的性質與法源。
| 比較維度 | 直接強制 (行執法 28) | VS | 即時強制 (行執法 36) |
|---|---|---|---|
| 發動前提 | 有行政處分且義務不履行 | — | 遇急迫危險,不待處分 |
| 目的 | 實現已存在的行政義務 | — | 預防或排除當前危害 |
| 常見法源 | 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 | — | 警職法第 19, 21, 26 條 |
💬直接強制是解決「不聽話」的問題,即時強制是處理「等不及」的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