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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2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9 題

警察相關法規範所定之下列行為,何者之法律性質非屬即時強制?
  • A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1 條所定之扣留
  • B 集會遊行法第 33 條所定之扣留
  • C 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所定之進入
  • D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6 條所定之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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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警察採取強制作為時,如果該行為是為了「處置眼前突發的緊急危險」,與為了「處置一個拒絕配合公權力命令的人」,這兩者在採取行動「之前」,對於『義務的存在與否』有什麼樣的不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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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順利答對這道題目!行政法規雖然繁雜,但只要把概念釐清,就能建立穩固的基礎。讓我們一起再溫習一下這兩個重要的觀念,鞏固你的學習成果喔!

  1. 關於選項 (C) 的解析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即時強制與直接強制
💡 區分行政執行中「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的性質與法源。
比較維度 直接強制 (行執法 28) VS 即時強制 (行執法 36)
發動前提 有行政處分且義務不履行 遇急迫危險,不待處分
目的 實現已存在的行政義務 預防或排除當前危害
常見法源 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 警職法第 19, 21, 26 條
💬直接強制是解決「不聽話」的問題,即時強制是處理「等不及」的危機。
🧠 記憶技巧:欠債不還才『直接』,火燒屁股要『即時』。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所有『進入』或『扣留』的手段都叫即時強制,卻忽略了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在法條架構上屬於『直接強制』。
行政執行法 警察職權行使法 行政不作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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