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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14 題

14 下列有關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為即時強制時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遇有天災、事變等危害,對住宅非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防護之目的時,得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 B 警察對於依法扣留之物,應簽發扣留物清單,但依情況無法交付清單時,應製作紀錄,並敘明理由附卷
  • C 警察行使職權時,為排除危害,得將妨礙之人、車暫時驅離或禁止進入
  • D 對於現行危害個人名譽之行為,因不屬警察任務範圍,不論任何狀況,警察均不得據以行使職權或採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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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警察的職責是維護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如果某種行為正在即時侵害一個人的基本權利,但這種權利並非肉眼可見的「肢體衝突」或「財物損失」時,法律從立法精神來看,會傾向於讓警察完全袖手旁觀,還是會賦予適度的行政強制權限來制止損害繼續擴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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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職法:即時強制與法益保護

這題都能錯的話,建議直接放棄法律科。既然你對了,就別在那裡得意忘形,把細節看清楚。

  1. 法益保護範疇:腦袋放靈光點,《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8 條規定得清清楚楚,即時強制排除「現行危害」的保護範圍,從來就不只侷限於生命、身體與財產,名譽與自由同樣受到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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