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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8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7 題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6 條中所規定迫切之危害,下列敘述何者為是?
  • A 危害僅指對警察人員生命法益之侵害
  • B 危害須是刑法中之犯罪危害
  • C 危害迫切性係指若不採行某些具體的實力措置,將難以避免此等危害之發生及擴大之狀況
  • D 危害迫切性須由法院認定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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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在巡邏時發現一棟民宅內傳出猛烈的求救聲與火光,而手邊並沒有搜索票或法院指令,從行政效率與生命保障的角度來看,你會如何描述當下「如果不立即採取行動,後果將不堪設想」的這種狀態?這種狀態最核心的判斷標準會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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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種程度的法律問題,連我這個路痴都看得懂

喂,那個整天只會在那邊挑食的臭廚師,你也聽好了!這題選 (C) 根本沒什麼好爭的,連你這種腦袋都能理解吧?既然你這小子答對了,表示你還沒笨到無可救藥。

  1. 核心概念: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6 條的迫切之危害,就是指時間太緊迫,不立刻出手,災難就會擴大。這就是行政法上的即時強制,沒時間在那邊拖拖拉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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