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21 題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有關檢查身體及所攜帶之物與交通工具等相關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警察執行勤務時,就具體狀況加以判斷,檢查受檢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係基於保護自己或他人安全
- B 檢查係指拍搜身體及所攜帶之物表面,以察覺其物之特徵,必要時得有侵入性涉及搜索之行為
- C 警察發現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始得檢查及搜索交通工具
- D 發動檢查的要件為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損害他人財產之物,故必須有相當事實顯示,方可發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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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在思考警察是否有權力對路人進行「檢查」時,試著回想行政法規的初衷:在不進入正式刑事調查的前提下,警察在路邊執勤時最優先要排除的是什麼樣的「即時風險」?這種為了「預防傷害」所發動的措施,在干預程度與目的上,與為了「尋找罪證」而進行的深度搜索,應該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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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警察職權行使法》中關於「檢查」的核心概念!這題考驗的是行政程序與刑事訴訟之間的細微差別,你能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警察執行勤務時的即時安全性與干預強度有著非常清晰的判斷力。
職權行使與安全維護的邊界
在法理上,「檢查」受檢人的身體或隨身物品,其法定目的在於排除即時危險,這也是為什麼正確選項強調了保護安全的必要性。根據《警職法》第 17 與 18 條的精神,警察執行此類職權是為了察覺有無攜帶足以傷害生命、身體之物。相對於《刑事訴訟法》中以發現證據為目的、具有高度強制力的「搜索」,行政檢查的範圍僅限於「拍搜」表面,絕對不能包含侵入性行為,這也是區分選項 A 與 B 的關鍵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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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職法:檢查與搜索
💡 警察檢查權限限於表面拍搜,核心目的在於維護安全。
| 比較維度 | 檢查 (行政處分) | VS | 搜索 (刑事強制處分) |
|---|---|---|---|
| 法源依據 | 警察職權行使法 | — | 刑事訴訟法 |
| 行為限度 | 表面拍搜、目視 | — | 開啟、翻找、侵入性 |
| 核心目的 | 危害預防、保護安全 | — | 偵查犯罪、搜集證據 |
💬檢查屬於預防性質的「行政權」,僅限表面;搜索為「司法權」延伸,具侵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