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21 題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有關檢查身體及所攜帶之物與交通工具等相關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警察執行勤務時,就具體狀況加以判斷,檢查受檢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係基於保護自己或他人安全
- B 檢查係指拍搜身體及所攜帶之物表面,以察覺其物之特徵,必要時得有侵入性涉及搜索之行為
- C 警察發現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始得檢查及搜索交通工具
- D 發動檢查的要件為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損害他人財產之物,故必須有相當事實顯示,方可發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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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在思考警察是否有權力對路人進行「檢查」時,試著回想行政法規的初衷:在不進入正式刑事調查的前提下,警察在路邊執勤時最優先要排除的是什麼樣的「即時風險」?這種為了「預防傷害」所發動的措施,在干預程度與目的上,與為了「尋找罪證」而進行的深度搜索,應該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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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對警察發動「檢查」要件與界線的理解。選項 (A) 正確指出,警察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規定對受檢人進行身體及攜帶物品的檢查,核心目的正是為了保護警察自己或他人之安全,以防範潛在危害。 其他選項的錯誤在於混淆了行政檢查與刑事搜索。依同法第7條規定,檢查僅能「拍搜表面」,絕不可有侵入性或涉及搜索之行為(選項B、C錯誤);此外,依第7條第1項第4款,發動要件是針對可能危害「生命、身體」之物,而非財產(選項D錯誤)。本題屬於中等難度,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能否區分「檢查」與「搜索」的法規界線。你能避開細微的文字陷阱,代表觀念非常紮實,繼續保持!
警職法:檢查與搜索
💡 警察檢查權限限於表面拍搜,核心目的在於維護安全。
| 比較維度 | 檢查 (行政處分) | VS | 搜索 (刑事強制處分) |
|---|---|---|---|
| 法源依據 | 警察職權行使法 | — | 刑事訴訟法 |
| 行為限度 | 表面拍搜、目視 | — | 開啟、翻找、侵入性 |
| 核心目的 | 危害預防、保護安全 | — | 偵查犯罪、搜集證據 |
💬檢查屬於預防性質的「行政權」,僅限表面;搜索為「司法權」延伸,具侵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