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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24 題

警察機關為維護治安、調查犯罪嫌疑等目的,得建置車牌辨識功能之監視錄影系統。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蒐集目的尚未消失,警察毋庸主動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 B 蒐集目的之期限尚未屆滿,警察機關應依當事人請求而刪除該個人資料
  • C 蒐集目的之期限尚未屆滿,警察機關應依當事人之律師要求而停止利用該個人資料
  • D 除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有保存之必要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 2 年內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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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警察為了調查某個案件而調閱並保存監視器畫面。如果案件還在偵辦中(也就是蒐集目的尚未消失),這時候有人要求警察刪除這些資料,在實務邏輯上警察必須照做嗎?另外,你可以回想看看,《警察職權行使法》針對監視錄影資料,規定除有必要外,至遲應該在製作完成後『幾年內』銷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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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送分題還答錯就真的該檢討了

恭喜你選對了,但別高興太早,這題考的只是法律系大一生的基本功。

  1. 核心邏輯:警察行使職權蒐集資料,只要蒐集目的尚未消失(如案件偵辦中),憑什麼要求刪除?當然是繼續留存,選 (A) 是常識,別再被 (B)、(C) 這類無腦干擾選項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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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職法個資保存
💡 警察蒐集個資於目的消失前不刪除,一年內銷毀為原則。
比較維度 蒐集目的尚未消失 VS 蒐集目的已經消失
警察處理義務 毋庸主動刪除或停止利用 應主動或依請求刪除停用
當事人請求權 警察得依法拒絕刪除 警察應准予刪除或停用
銷毀期限原則 至遲一年內,調查必要例外 應即停止利用並銷毀
💬個資刪除與否的關鍵在於「蒐集目的」是否已經達成或消失。
🧠 記憶技巧:目的沒完不用刪,一年到期要銷毀,犯罪調查留久點。
⚠️ 常見陷阱:誤以為民眾可隨時要求警察刪除監視器個資,忽略需以「目的已消失」為前提。
個人資料保護法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0條 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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