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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24 題

警察機關為維護治安、調查犯罪嫌疑等目的,得建置車牌辨識功能之監視錄影系統。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蒐集目的尚未消失,警察毋庸主動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 B 蒐集目的之期限尚未屆滿,警察機關應依當事人請求而刪除該個人資料
  • C 蒐集目的之期限尚未屆滿,警察機關應依當事人之律師要求而停止利用該個人資料
  • D 除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有保存之必要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 2 年內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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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警察為了調查某個案件而調閱並保存監視器畫面。如果案件還在偵辦中(也就是蒐集目的尚未消失),這時候有人要求警察刪除這些資料,在實務邏輯上警察必須照做嗎?另外,你可以回想看看,《警察職權行使法》針對監視錄影資料,規定除有必要外,至遲應該在製作完成後『幾年內』銷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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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警察職權行使法》中關於資料保存與銷毀的規範,已經建立起非常清晰且正確的法感。

職權行使與資料處理原則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目的存續」與「法定銷毀期限」。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8 條的精神,警察蒐集資料是基於特定公益目的,因此只要蒐集目的尚未消失,機關在法律授權範圍內自然可以繼續持有並利用該資料,不需主動刪除。這也是為什麼選項 (B) 與 (C) 是錯誤的,因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具有公共利益性,在目的與期限屆滿前,通常不會僅因當事人或律師的片面要求就必須刪除合法蒐集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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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職法個資保存
💡 警察蒐集個資於目的消失前不刪除,一年內銷毀為原則。
比較維度 蒐集目的尚未消失 VS 蒐集目的已經消失
警察處理義務 毋庸主動刪除或停止利用 應主動或依請求刪除停用
當事人請求權 警察得依法拒絕刪除 警察應准予刪除或停用
銷毀期限原則 至遲一年內,調查必要例外 應即停止利用並銷毀
💬個資刪除與否的關鍵在於「蒐集目的」是否已經達成或消失。
🧠 記憶技巧:目的沒完不用刪,一年到期要銷毀,犯罪調查留久點。
⚠️ 常見陷阱:誤以為民眾可隨時要求警察刪除監視器個資,忽略需以「目的已消失」為前提。
個人資料保護法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0條 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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