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9 題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8 條規定,警察依法取得之資料對警察之完成任務不再有幫助者,應予以註銷或銷毀;應註銷或銷毀之資料,不得傳遞,亦不得為不利於被蒐集對象之利用。下列關於該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性質上係羈束行政
- B 賦予決定裁量而無選擇裁量
- C 賦予選擇裁量而無決定裁量
- D 同時賦予決定裁量及選擇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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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觀察這則法條的文字結構:當條文中使用「應」以及「不得」這類強烈語氣的字眼時,這代表法律是交給執法者「自行判斷要不要做」的權力,還是「命令執法者必須照辦」的義務?這種「沒有選擇餘地」的法律特性,在行政法學中會如何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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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法條的核心要義!你能迅速辨識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8 條的法律性質,展現了對行政法理基礎與警察法規交會點的紮實理解。
法律效果的拘束性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裁量」與「羈束」。在法條文字中,使用了「應予以註銷或銷毀」以及「不得傳遞」等語句。在行政法學理上,當法規明確規定當特定前提(資料不再有幫助)達成時,行政機關必須採取特定的法律效果,而不容許機關自行決定「做或不做(決定裁量)」或是「如何做(選擇裁量)」,這種義務性的規範即稱為羈束行政。相較之下,若條文使用「得」字,才會有裁量空間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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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束行政與裁量行政
💡 法規明定「應」執行時,行政機關無選擇權,屬羈束性質。
| 比較維度 | 羈束行政 | VS | 裁量行政 |
|---|---|---|---|
| 法條用語 | 常見「應」、「必」 | — | 常見「得」、「可以」 |
| 行政選擇 | 無選擇權,依法律執行 | — | 有決定與選擇方式的空間 |
| 司法審查 | 法院可做全面合法性審查 | — | 僅審查有無逾越或濫用 |
💬關鍵在於法律是否賦予行政機關多種行為方案的選擇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