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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9 題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8 條規定,警察依法取得之資料對警察之完成任務不再有幫助者,應予以註銷或銷毀;應註銷或銷毀之資料,不得傳遞,亦不得為不利於被蒐集對象之利用。下列關於該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性質上係羈束行政
  • B 賦予決定裁量而無選擇裁量
  • C 賦予選擇裁量而無決定裁量
  • D 同時賦予決定裁量及選擇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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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觀察這則法條的文字結構:當條文中使用「應」以及「不得」這類強烈語氣的字眼時,這代表法律是交給執法者「自行判斷要不要做」的權力,還是「命令執法者必須照辦」的義務?這種「沒有選擇餘地」的法律特性,在行政法學中會如何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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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法條的核心要義!你能迅速辨識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8 條的法律性質,展現了對行政法理基礎與警察法規交會點的紮實理解。

法律效果的拘束性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裁量」與「羈束」。在法條文字中,使用了「予以註銷或銷毀」以及「不得傳遞」等語句。在行政法學理上,當法規明確規定當特定前提(資料不再有幫助)達成時,行政機關必須採取特定的法律效果,而不容許機關自行決定「做或不做(決定裁量)」或是「如何做(選擇裁量)」,這種義務性的規範即稱為羈束行政。相較之下,若條文使用「得」字,才會有裁量空間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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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羈束行政與裁量行政
💡 法規明定「應」執行時,行政機關無選擇權,屬羈束性質。
比較維度 羈束行政 VS 裁量行政
法條用語 常見「應」、「必」 常見「得」、「可以」
行政選擇 無選擇權,依法律執行 有決定與選擇方式的空間
司法審查 法院可做全面合法性審查 僅審查有無逾越或濫用
💬關鍵在於法律是否賦予行政機關多種行為方案的選擇空間。
🧠 記憶技巧:法條寫「應」是羈束,寫「得」才有裁量權。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警察機關對內部資料處理有決定權,忽略法律「應」字的強制性。
法律優位原則 警察職權行使法 行政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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