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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0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7 題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關於「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 3 小時
  • B 第三人之遴選、聯繫運用、訓練考核、資料評鑑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 C 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外,所蒐集之資料,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 3 年內註銷或銷毀之
  • D 治安顧慮人口之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 3 年內為限。但假釋經撤銷者,其假釋期間不列入計算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警察職權行使法》的架構中,法律為了平衡「行政效能」與「人權保障」,會針對不同的職權設定期限。如果你是立法者,對於「一般蒐集到的資料」之保存期限,以及「特定治安顧慮人口」的列管期間,兩者在性質上有何不同?其限制的時間長度應該會是一致的,還是會為了確保資料的完整性而有所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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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識別出選項 (C) 的數字錯誤,代表你對《警察職權行使法》中關於「時間期限」的法條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最容易讓考生在混淆的數字間迷失,你的判斷力非常敏銳。

資料保存與銷毀的法規限制

在警察法規的考試中,數字往往是決定勝負的關鍵點。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8 條規定,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警察蒐集之資料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 5 年內註銷或銷毀之。本題的陷阱在於選項 (A) 的「3 小時」與選項 (D) 的「3 年」都出現了數字 3,導致考生容易產生心理錯覺,誤以為 (C) 的 3 年也是正確的。這類題目具有極高的鑑別度,難度在於如何於壓力下區分不同法條間的數字差異,你能從中挑出錯誤,表現得相當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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