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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20 題

20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為管束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 24 小時
  • B 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 C 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 D 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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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警察在執行職務時,「管束」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確保當事人或他人的身體安全(例如防止自殺或鬥毆);那麼請你想想看,這種以「安全防護」為目的的強制措施,在法律邏輯上,是否適合作為強制人民開口說話、獲取資訊的手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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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束措施的本質與界限

太棒了!你能準確識破選項 (D) 的陷阱,代表你對 警察職權行使法 中「管束」的本質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在法律邏輯上,管束(第 19、20 條)是一種處於「行政預防」目的的強制措施,主要是針對酒醉、精神錯亂或意圖自殺等特定對象,為了保護其生命安全或維持公共秩序而暫時限制其自由。因此,管束的手段包含時間限制(24 小時)、身體檢查以及必要時使用戒具,這些都是為了「安全」而非「偵查」。

職權行使的禁止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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