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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4 題

有關警察職權行使法中資料蒐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警察為利於犯罪調查之進行,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特定人相關資料
  • B 有事實足認特定人能提供警察完成防止具體危害任務之必要資料者,得以口頭或書面敘明事由,通知其到場
  • C 警察實施查訪治安顧慮人口之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 3 年內為限。但假釋經廢止者,其假釋期間不列入計算
  • D 警察發現治安顧慮人口查訪對象有違法之虞時,應以行政處分中之下命處分方法,促其不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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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警察行使職權的目的是為了「預防未發生的危害」,而非「偵查已發生的犯罪」時,在法律授權的手段、對象以及通知程序上,會有哪些本質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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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正確選項!這題考驗的是你對《警察職權行使法》中關於資料蒐集程序的細膩度。你能識破選項中的法律用語陷阱,顯示出你對警察行使職權時「目的與方法」的連結非常清晰。

資料蒐集之發動與程序

在選項 (B) 的法理中,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3 條規定,當警察為了完成防止具體危害任務,且有事實足認特定人能提供必要資料時,確實可以經主管長官核准後,以口頭或書面方式通知其到場。這項規定強調了行政程序的彈性,與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強制處分有所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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