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4 題
有關警察職權行使法中資料蒐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警察為利於犯罪調查之進行,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特定人相關資料
- B 有事實足認特定人能提供警察完成防止具體危害任務之必要資料者,得以口頭或書面敘明事由,通知其到場
- C 警察實施查訪治安顧慮人口之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 3 年內為限。但假釋經廢止者,其假釋期間不列入計算
- D 警察發現治安顧慮人口查訪對象有違法之虞時,應以行政處分中之下命處分方法,促其不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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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警察行使職權的目的是為了「預防未發生的危害」,而非「偵查已發生的犯罪」時,在法律授權的手段、對象以及通知程序上,會有哪些本質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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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警察職權行使法中關於通知到場的相關規定,正確答案為 B。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4 條明文規定:「警察對於下列各款之人,得以口頭或書面敘明事由,通知其到場:一、有事實足認其能提供警察完成防止具體危害任務之必要資料者。二、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具體危害,而有對其執行非侵入性鑑識措施之必要者。依前項通知到場者,應即時調查或執行鑑識措施。」因此,當有事實足認特定人能提供警察完成防止具體危害任務之必要資料時,警察確實得以口頭或書面敘明事由通知其到場,選項 B 的敘述完全符合上述法條規範,故為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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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資料蒐集規範
💡 警察行使資料蒐集職權之程序、對象與法律要件。
| 比較維度 | 通知到場 (第13條) | VS | 治安顧慮查訪 (第15條) |
|---|---|---|---|
| 行政目的 | 防止具體危害 | — | 預防再犯及維護秩序 |
| 通知形式 | 書面為原則,急迫可口頭 | — | 實地查訪(事實行為) |
| 對象限制 | 能提供必要資料之特定人 | — | 法定治安顧慮對象 |
💬通知到場重視急迫性程序,查訪則屬對特定對象的長期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