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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0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2 題

有關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
  • B 經遴選為第三人者,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
  • C 經遴選為第三人者,得給予警察志工之證明文件
  • D 經遴選為第三人者,不得行使警察法規賦予警察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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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是為了協助警察在暗處偵蒐犯罪情資,從保護當事人安全與任務成功的角度來看,這份合作關係應該是被公開表揚並頒發證書,還是應該保持絕對的隱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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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辨識出選項中的錯誤!這顯示你對《警察職權行使法》中關於「第三人」的法律定位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區分「秘密蒐集資料人員」與「一般行政志工」在身分上的根本差異。

秘密性與身分保障

在法律定義上,經遴選的第三人(實務上常稱為佈建人員)是為了協助警察進行具秘密性質的資料蒐集。為了保障其人身安全以及確保情報來源不被中斷,其身分必須受到嚴格保密。選項 (C) 所提到的「警察志工」屬於公開參與公共事務的社會服務性質,兩者本質完全不同。若對第三人發給志工證明,無異於公開其身分,將使其陷入極大的危險並導致任務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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