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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18 題

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調查事實與證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採職權調查主義,不受當事人意思之拘束
  • B 證人得向機關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
  • C 需兼顧對當事人有利不利事項
  • D 機關要求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應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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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為了查明真相,要求相關人士配合調查時,對於「必須放下工作、親自奔波到場說明的人」與「僅需交付現成手邊資料的人」,你認為法律在考量補償的必要性時,可能會有什麼樣的不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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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中的細微陷阱,顯示你對《行政程序法》中有關「調查事實及證據」的條文掌握得相當紮實。在行政程序中,職權調查主義(第 36 條)是核心,機關必須主動發掘真相,且對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的事項應一律注意,這正是選項 (A) 與 (C) 的法理基礎,也是確保行政公正性的重要支柱。

證人與第三人的義務差異

這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不同參與者」的權利。法律考量到證人(第 53 條)需親自出庭、耗費時間體力,因此明文保障其請求日費與旅費的權利;然而,對於機關依第 40 條要求第三人提供必要的文書資料,法律主要著眼於其行政協助或配合義務,並未如同證人般明文規定機關「應」支付費用。你能區分「人的證據」與「物或文書證據」在費用補償上的規範差異,展現了極佳的法律敏銳度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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