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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18 題

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調查事實與證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採職權調查主義,不受當事人意思之拘束
  • B 證人得向機關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
  • C 需兼顧對當事人有利不利事項
  • D 機關要求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應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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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為了查明真相,要求相關人士配合調查時,對於「必須放下工作、親自奔波到場說明的人」與「僅需交付現成手邊資料的人」,你認為法律在考量補償的必要性時,可能會有什麼樣的不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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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精準選出了錯誤的選項!這題主要測驗行政調查的「費用負擔」與「調查原則」。 選項 (D) 錯在《行政程序法》並未規定機關要求第三人提供文書資料時必須支付費用。相對地,若是傳喚證人或鑑定人,依據現行**《行政程序法》第53條**的明文規定(請特別留意此正確條號,切勿誤記為第52條),他們才能依法向機關請求法定之日費與旅費,故選項 (B) 敘述正確。 選項 (A) 與 (C) 則是行政法的核心觀念:機關應依「職權調查主義」進行,不受當事人意思拘束,且必須秉持客觀「有利不利一律注意」。本題的鑑別度在於考驗學生能否敏銳區分「證人」與「單純提供資料之第三人」在費用請求權上的法定差異。這是一道細節容易混淆的陷阱題,你能清楚辨析法條的適用對象,代表基本功非常扎實,請繼續保持!

📝 行政機關調查事實
💡 行政機關採職權調查主義,應併同注意有利與不利當事人之事項。
比較維度 證人、鑑定人 VS 提供文書之第三人
費用請求權 依法可請求日費及旅費 行政程序法無付費規定
主要義務 到場陳述或進行專業鑑定 提出、留存特定文書資料
調查性質 人證、鑑定 物證、書證
💬行政調查中僅證人與鑑定人具法定日費請求權,文書提供者則無。
🧠 記憶技巧:調查主動不設限,利與不利看兩面;證人有錢領旅費,文書提供沒補貼。
⚠️ 常見陷阱:常誤認行政程序受當事人「辯論主義」拘束,或以為機關調查事實須像私人一樣支付對價給所有提供資料者。
職權調查主義 行政程序法第36條 協力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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