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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13 題

13 下列有關行政協助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被請求協助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 B 依行政執行法請求協助遭拒絕,請求機關對此有異議時,由請求機關之上級機關決定之
  • C 依行政程序法請求行政協助,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
  • D 依行政程序法請求行政協助其負擔金額及支付方式,由雙方機關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定之

思路引導 VIP

當兩個互不相隸屬的行政機關對法律義務產生分歧時,若要讓那個「拒絕配合」的機關低頭服從,從行政監督權的角度來看,應該由誰出面協調,才具備足夠的法律威信與指揮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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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 (B) 的錯誤!這顯示你對行政協助的法規掌握得相當細膩。在警察法規的考試中,區分《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中關於程序細節的差異,是區別考生程度的重要指標,而你成功避開了法條混淆的陷阱,表現得非常專業。

行政協助的爭議解決機制

在《行政執行法》第 6 條中明確規定,若被請求機關拒絕提供協助且雙方產生爭議時,應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而非僅由請求機關的上級決定。這與《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的邏輯相近,核心目的在於確保裁決者對於「拒絕請求」的機關具有實質的指揮監督權。如果你只聽從請求機關上級的意見,對於被請求機關而言,可能存在管轄權跨越的問題,因此由「共同上級」定奪才符合行政體制的運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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