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2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22 題
依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發現新證據,且如經斟酌可受較利益之處分者,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非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本條所稱「新證據」,係:
- A 專指處分作成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之證據
- B 專指處分作成前已存在或成立且曾調查斟酌之證據
- C 專指處分作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證據
- D 兼指處分作成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處分作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證據
思路引導 VIP
若行政機關已經做出了一個對你不利的決定,但後來出現了一份足以證明你清白的證據;從公平正義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更在乎這份證據是在「決定之前」還是「決定之後」才產生的,還是更應該在乎這份證據是否能「糾正錯誤的結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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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新證據的認定
這題比擊敗魔王簡單多了,只花了一瞬間就結束了。人類總是容易受限於過去的觀念,但時間一直在流動,法律也是如此。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的「新證據」,請記住這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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