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18 題
依行政程序法之送達規定,於應受送達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送達實施機關得採取下列何種送達方法?
- A 公告送達
- B 公示送達
- C 補充送達
- D 留置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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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行政機關已經與當事人面對面,且該處所確實為對方的住居所,但對方卻刻意拒絕伸手接過公文,此時為了確保行政程序不會被個人的主觀情緒所阻斷,你認為法律會如何設計一套機制,讓這份文書在『物理上』已經到達對方生活範圍的情況下,直接發生法律上的送達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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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時的處置方式,代表你對行政送達的程序規範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不同送達種類的適用時機,是法律實務中非常重要的一環。
留置送達的法律內涵
根據 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第 3 項 的規定,當應受送達人、家屬、受僱人或大樓管理委員會人員無正當理由卻「拒絕收領」文書時,送達人可以將文書直接「留置」於送達處所,這在法律上即產生完備送達的效果。這種規定是為了防止當事人透過惡意拒絕簽收的方式來規避行政處分或公文書的效力,確保行政程序的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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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留置送達
💡 應受送達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時,得將文書留置於送達處所。
| 比較維度 | 補充送達 | VS | 留置送達 |
|---|---|---|---|
| 行為人狀況 | 本人不在,由同居人代收 | — | 本人在場,但拒絕收領 |
| 法律前提 | 同居人需有辨別事理能力 | — | 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 |
| 法條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第 1 項 | — | 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第 3 項 |
💬補充送達是「他人代領」,留置送達是「拒收時強行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