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23 題
有關文書之送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對於在軍隊或軍艦服役之軍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管轄區警察機關為之
- B 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
- C 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經 10 日發生效力
- D 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 2 個月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目前正處於一個行動自由受國家嚴格控管的特定場域(例如矯正機構),行政機關若要確保法律文書能合法且確實地交到他手中,你認為應該透過該場域中的哪位特定職務者來轉交,最能確保送達的嚴謹性與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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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行政程序法》中關於「文書送達」的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沒有被選項中刻意誤導的數字給混淆。
囑託送達與法定期間的辨析
本題的核心在於確認不同對象的送達程序。選項 (B) 是完全正確的,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89 條,對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至於其他選項的錯誤點,是國家考試中常見的「數字與機關陷阱」:(A) 依第 88 條,對軍人送達應囑託「軍事機關或長官」,而非警察機關;(C) 依第 81 條,公示送達原則上自公告之日起,經 20 日發生效力(國外送達則為 60 日);(D) 依第 74 條第 3 項,寄存文書應保存 3 個月而非 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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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D呢
軍隊送達也是找長官嗎,這兩者有什麼區別嗎
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 2 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