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3 題
如果警察行政機關作成有瑕疵之行政處分,下列處理方式何者正確?
- A 行政處分有違反土地管轄之規定時,雖然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並非無效,且有管轄權之機關就該事件仍應為相同之處分,原行政處分仍須加以撤銷
- B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 C 行政處分必須記明之理由而未記明,都屬重大明顯之瑕疵,應屬無效,不得事後補正
- D 行政處分之內容有誤寫時,應得依申請或職權撤銷後重新作處分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機關在程序中不小心犯了錯,但這個錯誤是因為民眾「相信了政府給的資訊」而導致的,你認為法律應該傾向於『強行導正錯誤(要求民眾遵守原法規)』,還是『保護民眾對機關指示的信任』呢?這種『誠信』的價值在法律制度中通常會如何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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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選項 (B)!這代表你對於信賴保護原則在行政程序中的具體應用,已經有了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道題目核心在於考驗「行政處分瑕疵」的多元處理機制,包含撤銷、更正、補正以及信賴保護等概念,是法規實務中極為重要的環節。
瑕疵行政處分的處理與信賴保護
在法律實務中,並非所有瑕疵都會導致處分無效。選項 (B) 完美體現了《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的精神:當機關誤告知較長的救濟期間,基於保障民眾對行政行為的信賴,若相對人在此期間內提起救濟,法律應給予「視為法定期間內」的法律效果。至於其他選項,則分別涉及了第 115 條土地管轄瑕疵(不一定須撤銷)、第 114 條理由不備(可補正非無效)及第 101 條顯然錯誤(逕行更正而非撤銷)的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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