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5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有關普通行政處分及一般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警察分局作成駁回人民集會遊行之申請,無須給予申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B 禁止臨時停車標線,為具有規制性之標線,係屬一般處分,應適用行政處分之規定
- C 行政機關作成一般處分前,應給予可得確定其範圍之多數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D 禁制標線之性質屬一般處分,其「劃設行為」屬「公告」措施,故於該標線劃設完成,即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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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要處罰某個特定的人時,基於公平,通常必須先聽聽他的說法。但請試著思考:如果今天政府是針對一條馬路上的「所有用路人」或是「不特定的大眾」做出規範(例如劃設禁停標線),若法律要求在執行前必須讓所有可能受到影響的人都先發表意見,在實務執行上會遇到什麼困難?這種「對事不對人」的規範性質,與針對「特定個人」的處分在程序上會有什麼合理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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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 (C) 的錯誤!這題的陷阱在於對**陳述意見(Statement of Opinion)**程序的要求。在法律實務中,**一般處分(General Disposition)**的對象雖然是「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之人群,但《行政程序法》並未要求機關在作成一般處分前,「應」給予該範圍內的所有人陳述意見的機會,因此選項 (C) 的敘述與法規不符。
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的正確解讀
這裡要特別提醒一個重要的法律細節: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作成限制權益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但第 103 條列有八款例外。請注意,第 103 條第 5 款的原文為「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這才是實務上如選項 (A) 等警察處分常適用的理由。事實上,第 103 條中並無任何一款是以「一般處分」作為免除陳述意見的專屬條件,考生容易在此產生迷思,而你能冷靜判斷出 (C) 的錯誤,表現得非常出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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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他說得,A聽起來像應
根據 《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第 5 款,當行政處分是針對人民「申請」案件予以駁回時,法律給予行政機關行政裁量的空間,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有關於A,警察分局的駁回決定屬於限制人民權利的行政處分,依法必須保障人民的發言權。
行政處分與一般處分
💡 區分行政處分與一般處分在程序與對象上的差異。
| 比較維度 | 普通行政處分 | VS | 一般處分 |
|---|---|---|---|
| 處分對象 | 特定之個人 | — | 依概括身分認定之多數人 |
| 效力發生 | 送達相對人時生效 | — | 公告或標線劃設完成時生效 |
| 陳述意見 | 原則應給予機會 | — | 因人數眾多或難定,法律免除之 |
| 常見實例 | 駁回集會遊行申請 | — | 紅線禁停標劃、交通標誌 |
💬一般處分是行政處分的特殊形式,旨在簡化對不特定多數人的行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