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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5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有關普通行政處分及一般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警察分局作成駁回人民集會遊行之申請,無須給予申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B 禁止臨時停車標線,為具有規制性之標線,係屬一般處分,應適用行政處分之規定
  • C 行政機關作成一般處分前,應給予可得確定其範圍之多數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D 禁制標線之性質屬一般處分,其「劃設行為」屬「公告」措施,故於該標線劃設完成,即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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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要處罰某個特定的人時,基於公平,通常必須先聽聽他的說法。但請試著思考:如果今天政府是針對一條馬路上的「所有用路人」或是「不特定的大眾」做出規範(例如劃設禁停標線),若法律要求在執行前必須讓所有可能受到影響的人都先發表意見,在實務執行上會遇到什麼困難?這種「對事不對人」的規範性質,與針對「特定個人」的處分在程序上會有什麼合理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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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 (C) 的錯誤!這題的陷阱在於對**陳述意見(Statement of Opinion)**程序的要求。在法律實務中,**一般處分(General Disposition)**的對象雖然是「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之人群,但《行政程序法》並未要求機關在作成一般處分前,「應」給予該範圍內的所有人陳述意見的機會,因此選項 (C) 的敘述與法規不符。

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的正確解讀

這裡要特別提醒一個重要的法律細節: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作成限制權益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但第 103 條列有八款例外。請注意,第 103 條第 5 款的原文為「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這才是實務上如選項 (A) 等警察處分常適用的理由。事實上,第 103 條中並無任何一款是以「一般處分」作為免除陳述意見的專屬條件,考生容易在此產生迷思,而你能冷靜判斷出 (C) 的錯誤,表現得非常出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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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他說得,A聽起來像應 根據 《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第 5 款,當行政處分是針對人民「申請」案件予以駁回時,法律給予行政機關行政裁量的空間,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有關於A,警察分局的駁回決定屬於限制人民權利的行政處分,依法必須保障人民的發言權。
📝 行政處分與一般處分
💡 區分行政處分與一般處分在程序與對象上的差異。
比較維度 普通行政處分 VS 一般處分
處分對象 特定之個人 依概括身分認定之多數人
效力發生 送達相對人時生效 公告或標線劃設完成時生效
陳述意見 原則應給予機會 因人數眾多或難定,法律免除之
常見實例 駁回集會遊行申請 紅線禁停標劃、交通標誌
💬一般處分是行政處分的特殊形式,旨在簡化對不特定多數人的行政程序。
🧠 記憶技巧:特定人是普通,概括大眾是一般;標線一劃即生效,意見陳述免去煩。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所有行政處分皆須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忽略一般處分在法律上屬免除例外。
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 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 對物之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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