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5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有關普通行政處分及一般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警察分局作成駁回人民集會遊行之申請,無須給予申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B 禁止臨時停車標線,為具有規制性之標線,係屬一般處分,應適用行政處分之規定
- C 行政機關作成一般處分前,應給予可得確定其範圍之多數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D 禁制標線之性質屬一般處分,其「劃設行為」屬「公告」措施,故於該標線劃設完成,即發生效力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要處罰某個特定的人時,基於公平,通常必須先聽聽他的說法。但請試著思考:如果今天政府是針對一條馬路上的「所有用路人」或是「不特定的大眾」做出規範(例如劃設禁停標線),若法律要求在執行前必須讓所有可能受到影響的人都先發表意見,在實務執行上會遇到什麼困難?這種「對事不對人」的規範性質,與針對「特定個人」的處分在程序上會有什麼合理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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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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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了一下發光的眼鏡,嘴角微微上揚) 原來如此,跟我推理的一樣。你選 (C),看來並沒有被題目混淆視聽的「濫情敘述」給騙倒,這點值得嘉許。讓我們來揭開這道題目的「真相」。
核心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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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他說得,A聽起來像應
根據 《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第 5 款,當行政處分是針對人民「申請」案件予以駁回時,法律給予行政機關行政裁量的空間,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有關於A,警察分局的駁回決定屬於限制人民權利的行政處分,依法必須保障人民的發言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