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14 題
下列有關行政救濟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警察人員違反警械使用條例有關使用警械之規定,且出於故意而致人傷亡,雖由各級政府機關支付賠償金,但各級政府機關支付賠償金後對於故意之警員可行使求償權,其時效期間為兩年
- B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基於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之授權下所為兩岸人民相關事務之處分,人民如果不服,須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為訴願管轄機關
- C 關於國家賠償事件,請求權人如果依照行政訴訟法第 7 條規定提起撤銷訴訟且合併請求損害賠償,請求權人仍應先踐行國家賠償法規定之協議程序
- D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提起行政訴訟,得選定其中一人為全體起訴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認為行政機關的一個違法處分導致其受損,已經在行政法院打官司要求「撤銷處分」了;如果法律此時又要求他必須「暫停法院程序,轉頭先去找原處分機關私下商量賠償金額(協議)」,這對於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的當事人來說,在處理效率與保障權利上,你覺得是否還有其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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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合併請求賠償之程序
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行政救濟程序中的細微陷阱,代表你對《行政訴訟法》與《國家賠償法》的交會點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核心在於選項 (C) 的錯誤:當事人若依《行政訴訟法》第 7 條規定,於提起撤銷訴訟時「合併」請求國家賠償,基於程序經濟原則,司法實務(如最高行政法院決議)認為此時不需再經過《國家賠償法》所規定的「協議先行程序」。這是為了避免當事人在行政法院與行政機關之間奔波,達到紛爭一次解決的功能。
法律整合能力的鑑別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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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詳細跟我用最淺顯的方式介紹C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