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16 題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警察返還扣留物應遵行之事項,不包含下列何者?
- A 無繼續扣留必要,應將該物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 B 扣留之物返還時,得收取扣留及保管費用
- C 扣留及保管費用,由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負擔
- D 扣留之物應返還之人不明時,得予銷毀之
思路引導 VIP
如果政府目前保管了一件屬於民眾的合法財產,但暫時聯繫不上所有權人,從保障人民財產權的角度思考,政府的第一步應該是直接將該物銷毀,還是先透過某種公開的程序,嘗試讓所有權人有機會得知訊息並領回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做得很好,精準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題測驗的是《警察職權行使法》中關於扣留物返還的相關程序,你能迅速找出選項 D 的破綻,代表對法規的細節掌握得很紮實。
扣留物返還之法定程序
根據法規,當扣留物無繼續扣留之必要時,警察應將該物返還給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同時,依法得收取扣留及保管費用,並由上述人員負擔,因此選項 A、B、C 的敘述皆正確。選項 D 的錯誤在於,當應返還的受領人不明時,依法得返還給「其他能證明對該物有權利之人」,絕對不能隨意將其銷毀。此外,也要特別補充一個易混淆的觀念:如果是物品經變賣後,應返還的「價金」受領人不明時,才需要進行公告程序喔!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警職法扣留物返還
💡 扣留物無繼續扣留必要應返還,人不明時應依法公告。
🔗 扣留物返還處置流程
- 1 審核必要性 — 判斷扣留原因是否消失,無必要即進入返還程序
- 2 通知領回 — 通知所有人或持有人領回,並核算保管費用
- 3 費用負擔 — 保管費由權利人支付,未支付者得暫緩返還
- 4 特殊處置 — 人不明時辦理公告;若易腐壞則變賣保管價金
↓
↓
↓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扣留物自公告日起六個月內無人領取,則歸屬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