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16 題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警察返還扣留物應遵行之事項,不包含下列何者?
- A 無繼續扣留必要,應將該物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 B 扣留之物返還時,得收取扣留及保管費用
- C 扣留及保管費用,由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負擔
- D 扣留之物應返還之人不明時,得予銷毀之
思路引導 VIP
如果政府目前保管了一件屬於民眾的合法財產,但暫時聯繫不上所有權人,從保障人民財產權的角度思考,政府的第一步應該是直接將該物銷毀,還是先透過某種公開的程序,嘗試讓所有權人有機會得知訊息並領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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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看到你在 (B) 選項產生了疑慮,老師想先幫你釐清一個常見的觀念:在行政法規中,警察扣留物品雖然是執行公務,但產生的移置與保管費用通常具有私法性質或規費性質。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4 條第 2 項的規定,這些費用明確規定應由「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負擔。因此,警察在返還扣留物時,依法是可以收取相關費用的,這屬於合法的處置。
關於受領人不明的正確程序
真正有問題的是 (D) 選項。當扣留之物應返還之人不明時,法律的精神在於保障人民的財產權,不能因為找不到人就直接將物品「銷毀」。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4 條的規範意旨,如果受領人不明,應將物品返還給其他能證明權利的人;若是該物已經變賣後的「價金」受領人不明時,才需要進行公告程序。銷毀通常僅限於易生腐壞、危險或其他無法保管的特殊情況,不能作為「受領人不明」的通案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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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職法扣留物返還
💡 扣留物無繼續扣留必要應返還,人不明時應依法公告。
🔗 扣留物返還處置流程
- 1 審核必要性 — 判斷扣留原因是否消失,無必要即進入返還程序
- 2 通知領回 — 通知所有人或持有人領回,並核算保管費用
- 3 費用負擔 — 保管費由權利人支付,未支付者得暫緩返還
- 4 特殊處置 — 人不明時辦理公告;若易腐壞則變賣保管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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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扣留物自公告日起六個月內無人領取,則歸屬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