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16 題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警察返還扣留物應遵行之事項,不包含下列何者?
  • A 無繼續扣留必要,應將該物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 B 扣留之物返還時,得收取扣留及保管費用
  • C 扣留及保管費用,由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負擔
  • D 扣留之物應返還之人不明時,得予銷毀之

思路引導 VIP

如果政府目前保管了一件屬於民眾的合法財產,但暫時聯繫不上所有權人,從保障人民財產權的角度思考,政府的第一步應該是直接將該物銷毀,還是先透過某種公開的程序,嘗試讓所有權人有機會得知訊息並領回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你好!看到你在 (B) 選項產生了疑慮,老師想先幫你釐清一個常見的觀念:在行政法規中,警察扣留物品雖然是執行公務,但產生的移置與保管費用通常具有私法性質或規費性質。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4 條第 2 項的規定,這些費用明確規定應由「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負擔。因此,警察在返還扣留物時,依法是可以收取相關費用的,這屬於合法的處置。

關於受領人不明的正確程序

真正有問題的是 (D) 選項。當扣留之物應返還之人不明時,法律的精神在於保障人民的財產權,不能因為找不到人就直接將物品「銷毀」。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4 條的規範意旨,如果受領人不明,應將物品返還給其他能證明權利的人;若是該物已經變賣後的「價金」受領人不明時,才需要進行公告程序。銷毀通常僅限於易生腐壞、危險或其他無法保管的特殊情況,不能作為「受領人不明」的通案處理方式。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警職法扣留物返還
💡 扣留物無繼續扣留必要應返還,人不明時應依法公告。

🔗 扣留物返還處置流程

  1. 1 審核必要性 — 判斷扣留原因是否消失,無必要即進入返還程序
  2. ↓
  3. 2 通知領回 — 通知所有人或持有人領回,並核算保管費用
  4. ↓
  5. 3 費用負擔 — 保管費由權利人支付,未支付者得暫緩返還
  6. ↓
  7. 4 特殊處置 — 人不明時辦理公告;若易腐壞則變賣保管價金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扣留物自公告日起六個月內無人領取,則歸屬國庫。
🧠 記憶技巧:無必要,即返還;扣留費,主負擔;人不明,要公告。
⚠️ 常見陷阱:題目常將「公告程序」誘騙為「逕行銷毀」或「充公」,需注意法律保障財產權之意旨。
即時強制之扣留 扣留物之變賣與毀棄 警察職權行使法救濟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警察法規與職權行使
查看更多「[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