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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16 題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警察返還扣留物應遵行之事項,不包含下列何者?
  • A 無繼續扣留必要,應將該物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 B 扣留之物返還時,得收取扣留及保管費用
  • C 扣留及保管費用,由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負擔
  • D 扣留之物應返還之人不明時,得予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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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政府目前保管了一件屬於民眾的合法財產,但暫時聯繫不上所有權人,從保障人民財產權的角度思考,政府的第一步應該是直接將該物銷毀,還是先透過某種公開的程序,嘗試讓所有權人有機會得知訊息並領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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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法條細節!這題考查的是《警察職權行使法》中關於「扣留物返還與處理」的法治程序。你能迅速判別出選項 (D) 的錯誤,說明你對行政程序中的正當法律程序財產權保障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

扣留物返還與權利保障

在法治國家中,當警察因執行職務而扣留物品,一旦該物已無繼續扣留之必要,首要原則便是返還;至於產生的保管費用,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由義務人負擔亦屬合理。本題最具鑑別度的切入點在於對「不明物」的處理邏輯:依據本法第 24 條,當應返還之人不明時,警察機關應採取公告的方式讓權利人有機會領回,而非直接將人民財產「銷毀」。銷毀通常僅限於具有危害性、違禁或腐敗之物。你能辨識出「公告處理」與「行政強制銷毀」的差異,展現了對法律細節的高度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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