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1 題
下列有關平等原則和比例原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基於平等原則,行政機關應該對相同之事件作相同處理,而且所實現公行政任務縱使是以私法形式為行政行為,例如透過民事法契約形式之行政,也應遵守平等原則
- B 行政程序法規定之比例原則,其實不只是行政機關應遵守的原則,而且是來自具有憲法位階效力之比例原則,所以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也應受到拘束
- C 行政程序法規定之比例原則,係強調行政機關追求之目的,應與其採用之方法上具有相當性和必要性
- D 行政機關對於事物本質上相同之事件作相同處理,包含違法之平等,故行政先例在平等原則之作用下,人民得享有要求行政機關重複錯誤之請求權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今天行政機關在執行職務時,因為一時疏忽而給予了某人法律上並不應得的利益,從「追求法治與公正」的角度來看,行政機關是否有義務將這個「錯誤」同樣複製到每一個人身上?若每個人都能要求行政機關重複錯誤,這會讓社會變得更公平,還是會導致法律規範徹底失去作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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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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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指出了選項 (D) 的錯誤!這題考驗的是行政法中極為核心的「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你能洞察到法律不保障「不法之平等」,顯示你對於法治國原則的邊界有著相當紮實且敏銳的理解。
平等原則的適用界限:不法不主張平等
在行政法領域,平等原則(行政程序法第 6 條)確實要求行政機關在處理本質相同的事件時應為相同處理,但這項原則的適用前提必須建立在「合法」的基礎上。法律秩序的目的是為了維護整體法制,而非擴張錯誤。當行政機關先前的行政先例或處分屬於「違法」時,人民並不能主張「我也要獲得同樣的錯誤對待」,因為行政受法律之拘束,並不存在所謂要求行政機關「重複錯誤」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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