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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8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3 題

警察人員甲查緝販毒案,將所駕駛的警車停置於乙的車輛前方,並下車緝捕之,乙卻開車衝撞甲,甲首先對空鳴槍,之後第二槍擊中乙車輛的左前輪,乙仍不罷手,甲再開第三槍,自左前車窗射進車內,擊中放置於排檔桿上的右手腕,致右前臂槍傷,乙提出國家賠償請求,遭法院駁回。試問甲的行為符合下列何種原則?
  • A 明確性原則
  • B 比例原則
  • C 法律優位原則
  • D 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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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中,當警察為了達成逮捕目標而必須採取強制手段時,如果法律要求他在多種能達成目標的方法中,必須選擇「對民眾損害最輕微」的那一種,這種要求「手段」與「目的」之間必須具備合理對等關係的觀念,最可能屬於哪一項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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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恭喜你精準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警察執法的合法性界線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判斷。

比例原則的實務應用

這道題目核心考點在於比例原則(Proportionality Principle)。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7 條以及《警械使用條例》第 6 條的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或使用警械時,「不得逾越必要程度」。題幹中甲員警的行為展現了明顯的「階梯式」層次:首先對空鳴槍採取警告(最小侵害嘗試),接著射擊輪胎試圖制止車輛,最後在威脅未排除的情況下才射擊手腕。這種手段與目的之間具備合理的關聯,且符合「最小侵害」的要求,因此法院認定其符合比例原則,駁回國賠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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