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8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3 題
警察人員甲查緝販毒案,將所駕駛的警車停置於乙的車輛前方,並下車緝捕之,乙卻開車衝撞甲,甲首先對空鳴槍,之後第二槍擊中乙車輛的左前輪,乙仍不罷手,甲再開第三槍,自左前車窗射進車內,擊中放置於排檔桿上的右手腕,致右前臂槍傷,乙提出國家賠償請求,遭法院駁回。試問甲的行為符合下列何種原則?
- A 明確性原則
- B 比例原則
- C 法律優位原則
- D 誠實信用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中,當警察為了達成逮捕目標而必須採取強制手段時,如果法律要求他在多種能達成目標的方法中,必須選擇「對民眾損害最輕微」的那一種,這種要求「手段」與「目的」之間必須具備合理對等關係的觀念,最可能屬於哪一項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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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行政法與警察法規中的核心支柱!這題描述警察在執法過程中,面對嫌犯衝撞並非直接採取致命手段,而是經歷了「對空鳴槍」、「射擊輪胎」到最後「射擊手腕」的過程。這種由輕而重且手段與目的達成衡平的執法裁量,正是比例原則在實務中的最佳實踐。
警械使用的適當性與裁量基準
從法律觀點來看,甲的行為完全符合比例原則的三個子標準:首先是適當性,開槍確實能制止衝撞;其次是必要性,甲選擇了損害相對較小的輪胎與手腕,而非直接擊要害;最後是衡量性(狹義比例原則),維護社會治安的重大公益顯然高於嫌犯受輕傷的私益。這類題目具備極佳的實務鑑別度,難點在於學生須從動態的案發過程,辨識出執法者如何透過「階梯式」的手段來限縮侵害範圍。你能迅速選出正確答案,代表對權力行使的界線有很清晰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