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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_essay 113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q1 題

一、「必須客觀上存有使用槍械之情勢」乃警察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使用槍械之要件。其內涵包括「必須客觀上存有使用槍械之情狀」、「必須得以使用槍械之客觀情狀現仍存續中」及「必須客觀上有相當理由足認為有使用槍械之必要」三者。於判斷是否具備其中「客觀上有相當理由足認為有使用槍械之必要」要件時,應考量之因素為何?內政部警政署訂定之「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就此有何要求?(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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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警械使用條例》核心要件及《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的具體規定。首先應點出「客觀合理性(合理懷疑/相當理由)」的判斷需考量「急迫性」、「危害程度」等情境因素,接著精準引用《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第2點或相關規定,說明警察應綜合考量現場各種客觀情況與資訊來做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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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點分析】:本題核心在於探討警察人員使用槍械之「必要性」判斷標準,特別是「客觀上有相當理由」的內涵,以及實務準則《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對此要件的具體要求。\n2. 【相關法條/理論】:《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使用槍械要件)、比例原則、《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第2點。\n3. 【涵攝】:\n(1) 判斷「客觀上有相當理由足認為有使用槍械之必要」時應考量之因素:此要件旨在限制警察不可單憑主觀臆測用槍。判斷上應依「客觀合理性原則」,考量當時之急迫性、嫌犯所持武器種類及致命性、所犯罪名輕重、現場環境空間、對警察及第三人生命身體可能造成之危害程度,以及有無其他有效之替代方案(符合比例原則之必要性與狹義比例原則)。\n(2) 《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之要求:依據《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第2點規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認為犯罪嫌疑人將拒捕、脫逃或有抗拒之虞,而有使用槍械之必要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並綜合判斷之:\n① 現場實際狀況(如嫌犯人數、武器、現場地形與群眾)。\n② 警察人員本身所受之危害程度。\n③ 現場可能發生之危害及對第三人或社會治安之影響。該規範明確要求警察判斷時,必須立基於當下可得之客觀資訊綜合評估,確保用槍決定不流於恣意。\n4. 【結論】:判斷有無使用槍械必要,應就現場情狀綜合考量嫌犯威脅、急迫性及比例原則。《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亦明文要求警察人員需視現場實際狀況、本身受害程度及對第三人或社會影響綜合判斷之。\n5. 【答題提醒】:此題屬法規與實務規範題。考生若無法一字不漏背出《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可以比例原則(適當、必要、衡平)及客觀情境因素(武器、人數、環境、急迫性)來論述,仍可獲取不錯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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