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_essay
109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q2 題
二、依據警械使用條例第 9 條規定:「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若從反面解釋法條定義,警察若在緊急狀況時,並在相關要件符合下,可對人之致命部位使用警械,尤其使用槍枝,故有所謂「警察致命射擊」之法律概念,在此請論述其所關聯之憲法與法律層面,即牽涉憲法基本人權以及實施之法律要件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要求分析警察「致命射擊」的雙重層面。第一步先處理「憲法層面」,扣緊憲法第15條生存權(生命權)以及第23條比例原則。第二步探討「法律層面」,不能只寫第9條,必須聯結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用槍時機)、第6條(比例原則)及第9條反面解釋,論述其合法實施的嚴格條件。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考點分析】:本題探討「警察致命射擊」之合法性基礎,測驗考生能否將警械使用條例之具體規範(法律層面),向上連結至憲法基本權保障與比例原則(憲法層面)進行體系性論述。\n2. 【相關法條/理論】:憲法第15條(生命權)、第23條(比例原則);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使用槍械時機)、第6條(警械使用之比例原則)、第9條(避免傷及致命部位與急迫例外)。\n3. 【涵攝】:\n(1) 憲法層面與基本人權:警察對人之致命部位射擊,將直接剝奪人民之生命,牽涉憲法第15條所保障最核心且不可回復之「生命權」。因干預程度極其嚴重,依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尤其狹義比例原則與必要性原則),國家僅能在為保護其他更重大法益(如警察自身或第三人之生命受立即危害),且別無其他侵害較小手段之「絕對必要」極端情形下,始得為之。\n(2) 實施之法律要件:依題目警械使用條例第9條反面解釋,實施致命射擊須具備以下嚴格法定要件:\n- 發動要件:必須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得使用槍械之法定事由(例如生命、身體受暴行脅迫,非使用槍械不足以抵抗)。\n- 情狀要件:必須符合第9條所稱之「情況急迫」,亦即危險迫在眉睫,若不立即射擊將發生死亡或重傷之實害。\n- 界限要件:須符合第6條之比例原則,致命射擊必須是所有警械使用手段中之「最後手段」(最小侵害原則),且為保全生命所絕對必要,其目的僅能為「制止」危害,而非蓄意「擊斃」相對人。\n4. 【結論】:警察致命射擊涉及對憲法生命權之最嚴重干預,僅在極度危急且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第4、6、9條之嚴格要件,作為保全生命之最後手段時,方為適法。\n5. 【答題提醒】:作答時須依題意明確劃分「憲法層面」與「法律層面」兩個大標。法律層面不可僅抄寫第9條,必須將第4條(法定時機)與第6條(比例原則)一併寫入,才能呈現完整的使用警械審查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