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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_essay 107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q2 題

二、2017 年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維護社會治安的司法分組」(第五組)就「警察犯罪預防策略」子題,決議:為能合理化警察績效制度,提升執法效能,以維護社會治安,應儘速研修「警察法」等相關任務條款、業務法規,以因應時代之變遷。警察法第 9 條第 7 款將「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列為警察職權,請問該規定是否妥適?試論述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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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警察法第 9 條第 7 款(泛警察化條款)」妥適性的批判與檢討。分析框架應從:(1) 警察任務與職權的演變(由廣義警察限縮至狹義警察/干預行政的專業化);(2) 該條款存在的問題(包山包海導致警察業務過載、排擠治安與交通本業、違反組織法與行為法的明確性);(3) 現代警察法制發展趨勢(解除警察任務、回歸專業機關);(4) 結論:該規定已不符時代需求,應予研修刪除或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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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點分析】:本題核心在於檢討警察法第 9 條第 7 款所謂「泛警察化(警察業務包羅萬象)」條款的妥適性。考生需從行政法發展趨勢、警察任務之限縮(解除警察任務)、以及警察機關實務運作量能等角度進行批判性論述。\n\n2. 【相關法條/理論】:\n(1) 警察法第 9 條第 7 款。\n(2) 解除警察任務理論(去警察化)。\n(3) 組織法與作用法之分際與法律保留原則。\n\n3. 【涵攝與論述】:\n(1) 該規定之不妥適性(實務困境):警察法第 9 條第 7 款將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等事項均列為警察職權。在現代社會分工日益精細的情況下,這些業務早已由各專業行政機關(如衛生局、消防局、建管處、環保局等)負責。若仍將其廣泛列入警察任務,將導致警察淪為「行政協助的免費勞力」,造成基層警力嚴重過載,進而排擠了警察在「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預防及偵查犯罪」等核心本業上的量能。\n\n(2) 法理層面之檢討(解除警察任務趨勢):\n* 早期「警察」概念等同於整體內政行政,但隨著法治國家發展,干預行政已走向專業化,產生了「解除警察任務(Entpolizeilichung)」的趨勢。非屬傳統治安維持的業務,應移交一般行政機關處理,警察僅在「危害急迫」且其他機關無法及時介入時,基於「補充性原則」提供協助。\n* 警察法第 9 條屬組織法層次的職權規定,不應作為警察介入人民權利的直接行為法依據。該條款過於空泛,若作為職權行使依據,有違法律明確性與授權明確性原則。\n\n4. 【結論】:綜上所述,警察法第 9 條第 7 款的規定在現代法治國與行政專業化分工下已「不妥適」。該條文屬於威權時期「廣義警察」概念的遺毒,不僅導致警察業務龐雜、績效制度扭曲,更影響治安本業。應依照司改國是會議之決議予以研修,將非核心業務徹底剔除,使警察職權回歸治安、交通與保安等核心專業領域。\n\n5. 【答題提醒】:作答時可強調「核心警察業務」與「協助行政業務」的區分,並帶入實務上常討論的「警察不宜淪為行政機關的保全或雜役」等觀念,結合「解除警察任務(去警察化)」理論,即可獲得高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