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_essay
112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q1 題
一、某黑道份子甲持衝鋒槍至當鋪開槍示威,警察獲報前往取締並於現場警告甲將衝鋒槍放下,甲拒不從。試述警察人員於執行上述職務時,在何種情況下,警察人員得逕行開槍射擊?(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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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民國111年《警械使用條例》重大修法考點,即「逕行射擊」之要件。解題時應先點出警察使用槍械之一般要件,接著帶出修法後新增的「得不經鳴槍警告而逕行開槍」的四款緊急情況,最後將題目中黑道份子甲持衝鋒槍拒不服從的情境進行涵攝,分析其符合哪幾款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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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點分析】:本題核心在於探討警察人員面臨緊急危害時,依《警械使用條例》得不經警告「逕行開槍射擊」之法定事由,此為近年修法之重大實務重點。\n\n2. 【相關法條/理論】:\n依《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特定情形(如避免非常變故、依法應逮捕之人拒捕等),得使用槍械。\n同法第4條第2項規定,警察人員使用槍械時,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不得逾越必要程度。\n為應對瞬息萬變之執法現場,保障員警與民眾安全,同法第4條第3項特別明定「逕行射擊」之要件。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認犯罪嫌疑人或行為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將危及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時,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n(1) 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察人員或他人時。\n(2) 有事實足認該嫌疑人或行為人已發生危害或將發生危害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而以武力強制作為或使用槍械以外之工具或方法未能制止或不及制止時。\n(3) 奪取警察人員所配用之槍械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之裝備時。\n(4) 其他危害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情況急迫時。\n\n3. 【涵攝】:\n本題中,黑道份子「甲」持「衝鋒槍」至當鋪開槍示威,衝鋒槍客觀上絕對屬於《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第3項第1款所稱之「致命性武器」。當警察獲報前往取締並警告甲放下武器,甲卻「拒不從」,此時甲手中持有強大火力的致命武器,且處於抗拒狀態。\n若甲於現場有將衝鋒槍指向警察或周遭民眾,或有其他意圖開槍之舉動,即構成「以致命性武器脅迫警察人員或他人」,或有事實足認甲「將發生危害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且不及以其他方法制止。在此急迫情況下,已嚴重危及現場員警與民眾之生命、身體安全。\n\n4. 【結論】:\n綜上所述,當甲持衝鋒槍拒不放下,且有攻擊、脅迫員警或他人,或客觀事實足認即將危害現場人員生命、身體,且情況急迫不及以其他非致命性方式制止時,警察人員得依《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第3項第1款、第2款或第4款之規定,不經警告,對甲「逕行開槍射擊」,以排除急迫危害。\n\n5. 【答題提醒】:面對警械使用條例的考題,務必精準背誦第4條第3項的四款「逕行射擊」事由,這是實務上保護員警執法安全的核心條文,也是考官必看的給分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