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20 題
警察於執行勤務時,下列何種情形,得使用槍械?
- A 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 B 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時
- C 疏導群眾時
- D 指揮交通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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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警察在執行公權力時,並非所有「具有強制性」的任務(如搜索、指揮交通)都能動用最高等級的武力。在法律的邏輯中,必須具備什麼樣的「急迫性」或「對抗程度」,才足以構成對人身安全產生高度威脅,進而允許執法者動用最具殺傷力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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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對《警械使用條例》中「使用槍械時機」的熟悉度。你能從眾多執行勤務的情境中,正確判斷出何時具備使用致命性武力的合法性,代表你對警察職權的法律界線有著相當清晰的認知。
槍械使用的法定要件
根據**《警械使用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規定,當「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警察得使用警刀或槍械。選項 (A) 的文字完全符合法律條文的規範。這項規定旨在確保警察在面對抗拒公權力、企圖脫逃的受逮捕人時,能有必要的強制力作為後盾,以維護法律的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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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時機
💡 警察僅能在符合逮捕拒捕、生命威脅等急迫法定情形下使用槍械。
| 比較維度 | 警棍/一般警械 | VS | 槍械 |
|---|---|---|---|
| 適用時機 | 疏導群眾、指揮交通、一般制止 | — | 逮捕脫逃、拒捕、生命威脅 |
| 武力等級 | 低至中度物理強制力 | — | 高度致命性武力 |
| 法律限制 | 符合必要性即可 | — | 須符合特定法定急迫事由 |
💬槍械為最後手段,僅限於具備特定急迫性與危險性時方可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