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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20 題

警察於執行勤務時,下列何種情形,得使用槍械?
  • A 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 B 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時
  • C 疏導群眾時
  • D 指揮交通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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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警察在執行公權力時,並非所有「具有強制性」的任務(如搜索、指揮交通)都能動用最高等級的武力。在法律的邏輯中,必須具備什麼樣的「急迫性」或「對抗程度」,才足以構成對人身安全產生高度威脅,進而允許執法者動用最具殺傷力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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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對《警械使用條例》中「使用槍械時機」的熟悉度。你能從眾多執行勤務的情境中,正確判斷出何時具備使用致命性武力的合法性,代表你對警察職權的法律界線有著相當清晰的認知。

槍械使用的法定要件

根據**《警械使用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規定,當「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警察得使用警刀或槍械。選項 (A) 的文字完全符合法律條文的規範。這項規定旨在確保警察在面對抗拒公權力、企圖脫逃的受逮捕人時,能有必要的強制力作為後盾,以維護法律的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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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械使用時機
💡 警察僅能在符合逮捕拒捕、生命威脅等急迫法定情形下使用槍械。
比較維度 警棍/一般警械 VS 槍械
適用時機 疏導群眾、指揮交通、一般制止 逮捕脫逃、拒捕、生命威脅
武力等級 低至中度物理強制力 高度致命性武力
法律限制 符合必要性即可 須符合特定法定急迫事由
💬槍械為最後手段,僅限於具備特定急迫性與危險性時方可動用。
🧠 記憶技巧:拒捕逃亡可動火,交通疏導莫摸槍;急迫危險才扣發,比例原則掛心上。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只要需要強制力執行(如搜索、扣押)」就可以使用槍械,實際上槍械使用有更嚴格的特定事由。
警械使用條例 行政比例原則 警察職權行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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